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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网购7日内可允退货


来源:中国证券报

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草案充实细

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草案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同时,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


  对于网络销售,草案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也是此前公众所普遍关注的“后悔权”问题。对此,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之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的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亮点一:店主“走佬”交易平台“连坐”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早在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关于“后悔权”的讨论就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记者获悉,修正案草案特别就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做出规定。


  草案规定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二:经营者不得擅泄消费者信息


  由于在日常消费中,经常有商家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


  对此,草案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亮点三:七日不再是“三包”硬约束


  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据此,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现行消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扩大了退换的条件。


  不过邱宝昌认为,草案还应该进一步明确,退换货若产生其他费用,如交通运输费用等,经营者还要承担相应费用。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商家如果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四:发生纠纷由经营者举证


  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感觉,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此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邱宝昌评价说,这样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再用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


  草案对霸王条款说NO


  据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崔清新、常志鹏)针对消费者呼声强烈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免自己的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规范了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生活中常见的保险合同、车船票、飞机票等。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领域广泛应用。


  草案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草案同时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755件司法


  解释被废止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经过近两年时间,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首次全面集中清理。


  资料显示,两高迄今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4200多件。这次集中清理,共有75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被废止,约占这些规范性文件的18%.两高已先后分三批单独或者联合发布了废止决定。


  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了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信春鹰说,多年来,司法解释对正确适用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本身的不断完善,一些司法解释也存在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形式不规范等问题。


  据报告,最高法院梳理出单独和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351件,纳入清理范围的有1600件,其中确定废止715件,修改132件,保留753件。最高检察院梳理出1000余件,纳入清理范围的有452件,其中确定废止102件,修改55件,保留221件,另外还有74件文件转由其他主办部门清理。


  据悉,两高还联合发布了通知,重申地方“两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要求地方“两院”对已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自行清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两高抓紧修改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完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


  景区票价不能说涨就涨


  提高价格应提前6个月公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昨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据悉,这是旅游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和二审稿相比,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进一步加强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严格控制景区门票价格的上涨,并加大治理“零团费”力度。记者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看到,草案增加和完善了对旅游者权益加强保护的相关规定,比如,为了进一步方便旅游者,保证游览安全,增加了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的决定。


  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零团费”问题是旅游法草案在一审和二审中受到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草案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景区擅提价格要罚


  草案还规定,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草案同时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另外,在此前的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还建议进一步完善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措施。比如,为了进一步方便旅游者,保证游览安全,增加了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的决定。


  明确界定生态补偿内涵


  据新华社电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明确界定了生态补偿的基本内涵。


  徐绍史报告说,建设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


  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给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制度安排。


  报告指出,要切实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受益者和保护者的权责,积极开展多元化补偿方式探索和试点工作,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快出台生态补偿政策法规,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提升全社会生态补偿意识。


  报告还指出,充分应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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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吉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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