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开办大病保险条件发布 超3次违规将除名
2013年03月22日 08:1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保监会20日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业务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险企开办大病保险业务,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元或近
保监会20日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业务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险企开办大病保险业务,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50亿元(专业健康险企除外),在中国境内应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
其他基本准入条件还包括: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3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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