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拟货币审慎监管 让比特币们有法可依
2013年11月25日 09:20
来源:证券日报
欧洲在制定规则时关注虚拟货币的理论概念,即货币的概念,美国的规则更注重实效,对虚拟货币没有严格的限制,如没有赎回要求,采取更宽松的投资限制。如果管理层能够从以上架构和监管机制出发,制定详尽的虚拟货币监管制度,人类还是可以管住比特币的。
巴塞尔委员会强调
对信誉和操作风险的监控
巴塞尔委员会将电子银行及虚拟货币联系在一起来考虑电子化条件下的监管问题,并且更为强调对于信誉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技术因素而带来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虚拟货币因其虚拟性和跨时空特性,在降低交易成本、加快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由于虚拟货币赖以生存在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而国际金融交易网络又是开放共用的,这就容易产生虚拟货币传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纠纷。同时,计算机犯罪、电脑黑客给金融机构的电脑系统的安全造成危害或给客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伪造、冒用、盗窃虚拟货币等诈骗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地点的不确定性、跨地区或跨国际性、损害结果严重性的特点。因此对传统的金融法中对金融机构和客户利益保护方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虚拟货币的有效监管框架可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是虚拟货币监管原则。金融监管是柄双刃剑,一方面,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及时发现金融风险、控制金融风险、维护有效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过分严格的金融监管又有可能抑制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动力,因此虚拟货币监管原则仍然应该采用谨慎监管、适时和适度的原则。也就是说在适当的时机采取适时的对策,既要保证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又要能够有效防御金融风险。
二是虚拟货币监管框架。尽管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都是为了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信誉,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货币政策的良好实施。
虚拟货币可由非信用机构发行,在现代金融体系下,虚拟货币已很少和黄金白银等实体货币相对应,大部分虚拟货币发行都以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相对应。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以中央银行的信用做担保,而虚拟货币的发行非常类似于早期银行券发行,以发行虚拟货币的机构本身的信用为担保,因此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管体系,某家发行虚拟货币机构的币信问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虚拟货币发展,甚至造成由于某家机构虚拟货币货币贬值而带来的整个社会货币的贬值,或者由于某家机构虚拟货币发行量过大而带来的通货膨胀,进而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对虚拟货币的审慎监管可包括三个功能,即:管理(对产品与交易的管理)、控制(对上述管理的监控)和监督(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为实现有效的监管,除了中央银行以外,行业自律与机构的自我管理也十分必要。
由于现代金融监管的本质是对金融风险的监控,虚拟货币监管机制可集中在以下6个方面:1.虚拟货币发行机构市场准入监管;2.建立完善的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机制;3.建立虚拟货币发行申报制度以及虚拟货币总量监控机制;4.对发行的虚拟货币实行赎回政策或准备金保证;5.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稽核来进行监督;6.建立规范的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如果管理层能够从以上架构和监管机制出发,制定详尽的虚拟货币监管制度,人类还是可以管住比特币的。(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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