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钢:详解证券法修改的三大法理与逻辑
2013年11月29日 08:38
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肖钢详解证券法修改的三大法理与逻辑 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应当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法》修改的法理与逻辑是什么
原标题:肖钢详解证券法修改的三大法理与逻辑
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应当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法》修改的法理与逻辑是什么?在28日举行的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就此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资本市场说到底是一个法治市场,法治强,则市场兴。而《证券法》的修改是一项经常的工作,这是由证券市场的特性所决定的。他同时指出,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核心来修改《证券法》,制度安排应当侧重于更多的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修改后的《证券法》应该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
在肖钢看来,《证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逻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或者叫做“基本价值目标追求”)。
“《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希望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该要有新的突破。”肖钢表示。
对此,他提出七条建议:
一是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这次《证券法》修改,是否能系统总结民事赔偿的实践经验,将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则和认定原则,如适格原告的确认等上升为法律的规范。在建立集团诉讼还存在诉讼法障碍的情况下,是否能通过明确代表人诉讼实施制度,建立基于同一侵权行为的裁判结果的普遍适用规则,方便投资者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获得赔偿。
二是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在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范围广,涉及受害人多,且中小投资者在诉讼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由专门的组织机构为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改变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帮助投资者获得赔偿,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因此,是否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证券法》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以方便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支持和帮助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
三是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探索和解制度意义重大,这是可以试点的。但实施和解制度存在争议,因此,要严格和解的范围,制定一系列的细则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防范道德风险。
四是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对于通过欺诈方式从证券市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违法主体,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借鉴侵权责任中“恢复原状”的基本法理,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因为通过交易安排恢复原有的状态,是对其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经济惩罚方法。
五是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如果这次修法能够明确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其履行承诺,提出明确具体的履约要求,并相应建立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将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六是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的制度。主动补偿投资者并不剥夺投资者通过诉讼到法院去申请民事赔偿的权利,投资者完全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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