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2013年09月23日 08: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徐婧婧
原标题: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披工作评价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新要求,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监管透明度,上交所日前在其官网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
原标题: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披工作评价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新要求,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监管透明度,上交所日前在其官网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上交所称,《评价办法》的指导原则是坚持客观公正,尽量减少主观因素或经验判断的影响。为了保证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计分的方式进行,并结合一定的消极条款,综合确定上市公司的监管分类。为了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评价时采取定量计分与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挂钩的方式进行。评价期内公司发生违规情形的,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给予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然后按照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对应的扣分值扣除该公司的评价计分。
《评价办法》包括总则、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实施、附则共五章27条。《评价办法》第三章明确了评价的标准。评价标准坚持定量原则,主要采取定量计分与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挂钩的方式进行,针对评价期内公司受到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按照既定的扣分标准扣除该公司的评价计分。评价标准同时规定了评价过程中的消极条款,即直接被划入某监管类别的特殊情形。
《评价办法》中的评价适用范围不局限于上市公司层面。《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评价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与之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还包括上市公司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和相关规范运作情况。评价适用范围未局限在上市公司层面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信息披露工作不仅与上市公司本身相关,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运作情况,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情况等密切相关。
《评价办法》引入公司自查机制。《评价办法》第四章“评价实施”,规定了评价期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对评价期内被上交所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是否触发消极条款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加分的情形等进行自查,并向上交所报备。
《评价办法》引入加分因素。《评价办法》第三章“评价标准”中,规定了评价计分时考虑的加分因素。《评价办法》的扣分项目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被采取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形,但若公司在评价期内未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且无触及消极条款的情形,则需要引入酌情加分因素,才能准确划分上市公司的监管类别。加分因素主要考量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情况、给予投资者回报情况、主动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情况以及获得的各项专项奖励等。
《评价办法》淡化对财务或经营指标的考量。在《评价办法》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三章“评价标准”中,均未将上市公司财务或经营指标作为评价的主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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