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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金融机构“一揽子”保险方案处缺位状态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原标题:董责险:外来的“和尚”难“念经”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调查阶段已告一段落,但接下来的索赔诉讼或许才刚刚开始。在美国等相对更为成熟的资本市场,针对上市公司或其高管的索赔很大部分可由保险“兜

原标题:董责险:外来的“和尚”难“念经”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调查阶段已告一段落,但接下来的索赔诉讼或许才刚刚开始。在美国等相对更为成熟的资本市场,针对上市公司或其高管的索赔很大部分可由保险“兜底”,但在中国,以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下称“董责险”)为代表的金融机构风险应有的“一揽子”保险方案却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国外上市公司“标配” 中国几乎空白

“基本上就我们对光大证券事件的了解,譬如内幕交易、不当交易产生市场波动造成投资大众的损失,以及用民事侵权或相关的方式对公司或其董事高管的诉讼,其实并没有一张单独的保单可以完整地承保这些损失。”全球保险经纪和风险管理机构达信中国区财务及专业责任险部常寿康介绍。

他表示,金融机构通常需要“一揽子”的保险方案来覆盖主要风险。达信全球财务及专业责任险部所涉及针对这些金融机构及董事高管的险种就高达97种。而当中有三大险种能够覆盖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分别是针对董事高管监督管理责任的董责险、覆盖提供金融专业服务所产生责任风险的金融机构专业责任险,以及针对恶意犯罪行为的金融业综合保险。

其中,后两个险种在中国尚属新兴事物,投保的中国金融机构几乎可被忽略。而即使是在中国开展已十年有余的董责险,在国外资本市场基本是上市公司的“标配”,这其中包括中国赴海外上市的企业。但在A股上市公司中,其投保率却全然无法同日而语。

“在美国资本市场,超过95%的上市公司会投保董责险。同样,香港上市的公司也有很高的投保率。而在这些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中国企业也有相似比例的投保率。但A股上市的企业董责险的投保率就比较低。”数据显示,董责险目前在A股上市公司中的投保率只有10%左右。

在国外被称为“将军的头盔”的董责险是一种保障公司及高级职员个人财产的保险,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其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或疏忽的行为,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以此次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为例,在事件发生当天中午,其董秘梅键在对事件情况和原因并不了解的情况下,轻率地向记者否认乌龙交易,“董秘提供了一些错误讯息,误导了投资大众,从而投资者提出的赔偿请求就可以被保单受理。”常寿康说。

与其他很多保险一样,董责险同样是“舶来品”。根据常寿康介绍,董责险1950年左右在欧美地区发展。而在我国,2002年1月平安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我国首个董责险,万科成为该险种的第一个投保人。

目前在我国开展董责险的保险公司大多为外资产险公司,包括美亚、安联、丘博等,中资则有人保、平安、华泰等,但在这些保险公司中,董责险也大多是“边缘化”的险种。上月,信达财险的一款董责险还因条款的文字晦涩难懂、意思表达不清晰、费率厘定不科学等原因被保监会叫停。

“其实,董责险的投保率跟当地的法律环境、体系是否健全、投资人的求偿意识有很大的相关性。”常寿康说,例如,在台湾成立了投资人保护中心,会帮助投资人进行诉讼;在美国,相对健全的法律使得经常有投资者诉讼,甚至是集体诉讼的发生。达信之前的报告显示,从2010年到2012年,由于集体诉讼频发,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面临董责险费率的水涨船高。

而在我国,以光大证券事件举例,关于其被认定的内幕交易所涉及的民事赔偿案的确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虽然新《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哪些原告符合赔偿条件、如何界定因果关系,以及如何计算损失等,都成为股民维权中所存在的法律难题。

不过,根据美亚《A股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责任险风险季刊》显示,由中小股东提起的证券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上升趋势明显。仅2012年,就有原告律师针对至少31起案件征集受损失的投资者,准备提起证券民事诉讼。“我相信随着法律环境的演进,董事高管‘做错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一定会提高,这时大家就会考虑透过保险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常寿康认为。

5亿罚金是“除外责任”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罚单已经开出,其中包括: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金额总计5.23亿元。对四名高管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董秘梅键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不过,根据常寿康介绍,董责险的内容大致分为两部分,一是董事及高级职员部分,即为董事及高级职员的过错行为提供赔偿;二是公司赔偿部分,即公司代其董事及高级职员支付的赔款可在保险公司得到赔付。承保损失包括庭外和解金额、法庭判决金额、抗辩费,同时可扩大至调查费用、危机管理费用等。

但是,类似光大证券所遭处的罚金被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属于“除外责任”。“罚金是政府监管机构公权力的行使,很难通过保险去分散。”但同时,常寿康提醒,如果因为罚金对公司损益发生影响从而造成股价下跌和股东权益的损害,则投资者的诉讼索赔则在承保范围之内。

当然,董责险在核保和厘定费率时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例如过去几年的财务报表、运营状况的稳定性、所在产业情况、内控机制等,另外还受保单的承保范围和免赔额影响。“金融机构就会比非金融机构保费贵、上市公司就会比非上司公司贵很多。”常寿康称,其保单几乎单单“量身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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