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降基金公司准入门槛 放宽股东限制
2013年05月20日 09:44
来源:山东商报
中国证监会日前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放松基金公司股东同业经营限制。 根据新基金法的要求,办法进一步优化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和境外股东的条件,降低基
中国证监会日前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放松基金公司股东同业经营限制。
根据新基金法的要求,办法进一步优化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和境外股东的条件,降低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具体而言,结合市场发展的需要,对机构和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分别规定不同的条件。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股东,应当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担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应当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取消对境外股东实缴资本的要求,改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放宽了对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取消基金公司股东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按照此前的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就是所谓的“一参一控”。
新办法将“一参一控”政策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的股东,不再向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办法还强化了基金公司激励约束机制。除了原则规定基金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外,办法还详细列明了专业人士参股基金公司担任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的具体要求。
另外,办法明确了基金公司上市的行业监管要求。新基金法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进一步扫清了基金公司上市的障碍。 据新华社
专家观点上市是基金业转型契机商报济南消息(实习生阮梦曦)对于基金新政,部分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将有利于基金业的规范和转型。“证监会的这项举措主要是为了规范基金行业的发展,让他们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进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齐鲁证券分析师刘保民向记者表示,“目前股市低迷,需要通过鼓励基金公司上市来活跃市场,虽然门槛有所降低,但这只是我们表面看到的,证监会的做法主要是把事前的审批转移到事后的监管上来。”
对于新政对基金公司的影响,开源证券高级策略分析师杨海认为,证监会的鼓励总体上对基金公司的发展是有利的,我国基金公司的上市规模还远远不够,以前我国的基金公司是会员化管理,现在基金公司正在进行公司化管理改革,上市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型途径。而且,之前基金公司的股东只是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上市以后股东就面向社会公众,这样就能够使参与主体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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