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3次以上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营业
2013年03月21日 11:40
来源:广州日报
保险公司进入和退出大病保险将有章可循。昨日,记者从保监会网站获悉,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
保险公司进入和退出大病保险将有章可循。昨日,记者从保监会网站获悉,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偿付能力充足;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并需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此外,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
确保业务可持续发展
对于大病保险在承保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建立动态风险调节机制,采取合理方式,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盈亏情况进行风险调节,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应根据大病保险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依据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与投保人协商调整下一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率等。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因当地基本医保政策调整或其他政策性因素导致的大病保险业务亏损,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应由投保人进行相应补偿。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
此外,监管层要求投标文件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并出具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相应授权书。严禁投标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恶意压价竞争,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等行为。
保险公司应在医保主管部门的授权下,依据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标准或规定,通过医疗巡查、驻点驻院、抽查病历等方式,做好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发现的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通报投保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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