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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


来源:《中国改革报》

《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日前出台,要求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确保国内石油市场稳定供应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我国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

《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日前出台,要求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确保国内石油市场稳定供应

□ 中国改革报记者任丽梅

□ 实习记者王砾尧

随着国内成品油价格“十三连跌”,我国93号汽油全面进入“五元时代”。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石油存储体系,确保国内石油市场稳定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指导意见》鼓励原油加工企业保持一定规模的商业原油库存,有效增加国内石油资源储备总量。

政府和企业共担储备义务

近年来,我国石油消费量逐年增加,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今年1月13日国家海关总署发布的进口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原油进口量为30,838万吨,2013年为28,174万吨。

石油是公认的重要战略资源。自1993年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接近60%,保障供应安全的压力越来越大。

据了解,国内早期建设的原油加工企业,特别是内陆企业,主要以国产原油为原料,原油储存能力及实际库存较低。近年来,由于国内油田减产、原料调整等原因,部分企业开始使用进口原油,对原油稳定供应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提高储存能力和库存量。而根据国外实践,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储备义务的石油储备体系较为科学。

自2014年6月份以来,国际油价大幅震荡下行,达到5年来低位。1月27日,国内油价敲响第十三次下跌钟声。根据各机构最新发布的对2015年布伦特油价的平均预测,价格在每桶65美元左右,比2014年年均油价约低30%,多数机构预测油价在年内将呈现前低后高的态势。因此,抓住当前有利窗口期,建立我国商业原油库存制度,是有效增加国内石油资源储备的战略举措。

有关专家认为,目前建立商业原油库存制度一举多得。一是节省成本。企业利用现有库存增加储备要比中央财政大幅投入成本低、见效快,且企业在巩固自身库存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增加国内资源存储量。二是增加进口。根据《指导意见》,所有原油加工企业,按要求满足最低库存将有利于扩大进口。三是拉动投资。一些储存能力不足的企业需要扩建储存设施,此类建设将会拉动固定资产投资,加上石油产业链长,拉动效应较为可观。

确定最低库存标准加强监管

据介绍,商业原油库存是原油加工企业拥有物权,为满足连续生产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储存的原油,旨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同时,增加国内石油储存总量。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我国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设计日均加工量。已投产企业应在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有关设计规范颁布前建设、储存条件有限的企业,最迟应在3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新建企业应在建成投产后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

为科学确定计量范围,《指导意见》明确,商业原油库存计量以实物库存为准,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原油加工企业为计量主体;享受财政支持的储备以及尚未报关入境的船运、管输原油不得计入。

为加强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监督管理,商业原油库存实行月报告制度。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中央和地方原油加工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原油采购、加工情况以及月底实际库存量。

同时,信用体系建设也纳入此次《指导意见》中。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原油加工企业信用记录,将企业履行商业原油库存义务情况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引导企业增加原油储备

由于保持一定规模的商业原油库存会增加企业成本,自去年11月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多次征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化、中国兵器等主要原油加工企业和财政部、工信部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经过沟通协商,给予企业相应的引导鼓励措施。

《指导意见》从项目审批、企业融资、资源配置及成本核算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原则性支持措施。在简化项目审批方面,对高于国家设计标准配建原油储存设施的新建企业,或扩建原油储存设施的已投产企业,各地有关部门将简化审批手续,优化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审批。企业建设原油储存设施若高于国家设计标准,各地可通过适当方式支持企业融资。企业为提高原油储存能力而发行企业债券的融资行为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得到支持。在资源配置上,原油加工企业为提高库存所需的资源,有关部门应在进行年度总量平衡时给予支持。对于加工进口原油的企业,可在核定进口额度时予以适当考虑。原油加工企业因提高商业原油库存而增加的投入,可依据有关规定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为督促企业落实商业原油最低库存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建立健全商业原油库存统计与监测系统,利用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库存数据管理。

此外,在明确监管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按要求配建原油储存设施或拒绝执行最低库存标准、拒绝配合有关部门查验以及虚报实际库存数量的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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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倪珊珊]

标签:商业原油库存 原油加工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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