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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规范农村金融机构非标资产投资


来源:人民网

“11号文”指出,以自有或者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该满足监管评级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亿元(含)以上,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的30%。按照11号文要求,各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2014年年底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非标资产投资。

原标题:银监会发文规范农村金融机构非标资产投资

近日,银监会合作部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11号文”),其中明确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非标资产投资方面,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

11号文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放心保)、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下称“非标资产”)投资业务进行规范和清理。其中要求,理财资金不得变相进行资金池运作。同时,要严防与影子银行机构的风险传染,不得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及私募股权基金等开展通道业务。另外,还要求这些金融机构的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理财资金加自有和同业资金投资),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升级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该满足监管评级的二级(含)以上,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和《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39号文)》的各项要求,特别是要开发独立业务系统,确保对每个理财产品实现单独投资管理、单独建立明细账和单独会计账务处理。

同时,“11号文”指出,以自有或者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该满足监管评级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亿元(含)以上,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的30%。

按照11号文要求,各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2014年年底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非标资产投资。

业内人士表示,从“8号文”到“11号文”都说明监管部门在大力治理资金池业务。“近年来,有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也在做非标资产投资和开展一些理财业务,有的存在监管套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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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银监会 农村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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