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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转系统扩容不会分流A股资金


来源:证券时报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国资、外资、税收政策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处理。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的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和审核流程;

原标题:证监会:股转系统扩容不会分流A股资金

IC/供图彭春霞/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程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职能分工和服务定位上与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后不会对A股市场产生资金分流效应。”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股转系统跟场内市场是一种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关系。

上述负责人指出,全国股转系统服务的中小微企业,规模较小,融资金额少。融资方式上目前只允许定向发行,并且严格限定发行对象和人数。从前期试点情况来看,14个月内共定向发行56次,融资总额为10.96亿元,公司单次融资金额平均不足2000万元,涉及的资金量极为有限,同时,其投资者主要集中于产业资本和股权投资基金,与A股市场的投资者定位存在很大区别,不会形成同一投资群体在市场选择上的此消彼长关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由选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这将有利于减轻A股市场的发行上市压力,缓解A股市场的扩容预期。

同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国资、外资、税收政策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处理。证监会表示,关于国有股份交易,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在产权市场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国有股份,但要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证监会与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可以比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关于税收政策,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相关政策,对上市公司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20%、10%、5%三档税率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也按照上述税率征收。

此外,针对《决定》关于股转系统的多项政策安排,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一是根据《决定》的精神,相应地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二是制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和“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两种情形的监管要求;三是针对《非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出台相关审核指引;四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的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核流程;五是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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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股份转让系统 证监会 A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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