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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注册制改革要建立三大保障体系


来源:中证网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强调,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违反信息披露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应落实到上市公司管理层相关个人,使行政处罚对那些违法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有威慑力。

原标题:证监会:注册制改革要建立三大保障体系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强调,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笔者认为,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应是厘清和理顺政府与市场在证券市场中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加快监管转型,建立和完善三大保障体系。

一是构建以真实、准确、全面为目标的信息披露体系。注册制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它补充了“交易者自慎”规则,赋予发行者诚信发行证券、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力图寻求政府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的最小干预。虽然目前一些实行注册制的国家和地区做法不完全一致,但共同的特点是,新股发行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是信息披露的虚假性。尤其在财务信息披露上的造假行为,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造成很大的伤害。比如,由于我国股票发行溢价率较高,发行人往往以欺诈上市达到融资最大化的目的;一些控股股东利用虚假财务信息操纵股价获取非法暴利;一些公司自身经营不善,但为获得再融资资格或保卫“壳资源”而财务造假等等。同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与手段花样百出,包括篡改记录和凭证、虚构交易、不恰当的应用会计准则核算特殊交易、重大遗漏、滥用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变更、错误确认费用及负债、资产造假等。

因此推进注册制改革,必须构建一个以真实、准确、全面为目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必须强化市场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如果发行者在申报注册提供的资料中信息不真实,或故意欺骗,使得注册生效,一经发现,不仅证监监管机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证券投资者也有权依据证券法律法规,对证券承销商和参与发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欺骗行为发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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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注册制 证监会 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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