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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找民资贷给客户 3000万7天利息90万


来源:新京报

银行员工牵头“过桥贷款”的案例在近期集中爆发。银行按照规定是不允许自己的员工做过桥贷款的,但如今银行信贷员却是资金掮客的主力之一。该人士表示,银行一般不管自己员工的钱哪里来的,只要企业能还上钱,没有产生不良贷款就可以。

律师说法

朱瑞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法方向。

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方向。

“银行认责看是否知情”

员工在外面做过桥贷款,银行到底需不需担责?对此法律如何判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瑞雷。

新京报:怎么定义过桥贷款?

朱瑞雷:“过桥贷”指的是借款人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民间的贷款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直接或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措资金归还银行到期贷款,还完银行钱,再重新拿到银行新的贷款后再偿还这部分融资的一种手法。

新京报:过桥贷款银行员工参与,银行要不要担责?或者什么情况下,银行需要担责?

朱瑞雷:从法律层面来讲,银行不知道的情况下不需要担责任,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如果整件事情是银行操作的,银行就需要负责了。

刘燕:如果是银行员工私底下做的事情,没有形成“表见代理”(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的话,在银行之外去做资金的中间掮客,而且并没有表现出银行的身份做这个事情,这就属于个人行为。

但存在一个问题,银行员工是怎样跟客户讲的?银行是否做了见证人以及担保人?合同上是否有体现银行身份等都需要弄清楚。

因为现在很多银行的员工,利用其银行员工身份,或者利用银行废弃的合同纸张,去骗取客户信任来做这件事的确实很多。但是利用到什么程度,形成一个表见代理,要由银行来担责,实际是法律上一个比较灰色的地带。

新京报:法律上处理银行和客户案件时候,难点是什么?

刘燕:现在银行案件里面最麻烦的就是银行和客户的关系。

客户对银行有多大的信赖?和银行之间互动需要有哪一些必经的程序?在中国目前没有判例法或者历史来确定一些非常清晰的界限。目前金融法里有一个比较笼统的表见代理的原则,就是不能让客户产生误会,认为是和银行打交道。

新京报:有什么好的建议?

刘燕: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客户之间尽可能地留证,包括录像、录音等。此外,要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流程,在有大的资金交易时,尽量采取旁证。同时管理层面应对银行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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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乾]

标签:银行员工 银行工作人员 银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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