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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上日程,两种模式呼声最高


来源:澎湃

6月中旬以来的一场股灾暴露了中国金融业监管软肋,在分业监管走过第12个年头后,“一行三会”合并消息频频传来。1998年4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委合并,中国证监会成为正部级事业单位,专司全国证券、期货市场以及对证券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

6月中旬以来的一场股灾暴露了中国金融业监管软肋,在分业监管走过第12个年头后,“一行三会”合并消息频频传来。

“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框架”已经写入十三五规划建议,未来的“超级金融监管者”究竟是什么样子?业内呼声较高的有两种声音:一种是“一行三会”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局;另一种是由央行牵头的监管协调机制。

中国金融监管简史

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确立于20世纪90年代末。

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履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责。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的同时,也是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

1997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实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

1998年4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委合并,中国证监会成为正部级事业单位,专司全国证券、期货市场以及对证券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

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人民银行将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移交给保监会。

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承接了人民银行对证券业和保险业以外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自此,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监管格局正式确立。

A股暴跌暴露软肋

近年来,随着各类金融创新迭起,互联网金融又异军突起,分业监管显得力不从心。

最近的例子,是A股这一轮清配资、去杠杆的暴跌让不少投资者仍心有余悸。

产业资本、私募、高净值客户,主要采用两融、伞形信托和单一结构信托工具;散户主要采用互联网平台和系统分仓模式的工具。

可以统计的是,顶峰时期2.3万亿元的两融余额,机构预计场外配资规模约1万亿元。

信托的监管权在银监会,两融在证监会。

杠杆资金规模究竟多少?没人知道,具体投向也很难追踪。

在实际清理配资中,券商和信托的一些口角也暴露了分业监管的软肋。

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曾撰文指出,金融业分业监管已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很多短期资金成为国内游资,在各金融市场寻找套利机会,成为这一轮股市暴涨暴跌的重要助推力。

高层频频吹风

到了11月,混业监管预热。

首先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公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框架。”

此后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对《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11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提到,要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具体改革方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制定。

最高层频频提及金融改革,被市场解读为中国金融综合监管时间表浮出。

并非简单的合并了之

11月6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呼吁,尽快组建金融监管总局,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

到了11月17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正就合并证监会、保监会与银监会成为单一监管委员会进行讨论。

“三会合并”就能解决问题?也不尽然。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11月19日在财经年会上即反对将其简单合并:“目前的种种矛盾不是‘一行三会’合并就能解决的,而是要在金融产品的本质上获得统一的认识。”

吴晓灵认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都有不同的功能。这些不同的功能,要按照它们的特点来实行分别的监管。这四种行业功能不会混淆,也不可能混在一起,监管的问题不是简单合并能够解决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明确反对“一行三会”的合并,其认为,以目前的公共治理系统,合并出的问题比能够解决的问题多很多。

高西庆建议可以用一种更统一的方式来管理。

超级监管人

合并之外的另一个选择是监管协调机制。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去年底在《中国金融》撰文中指出,在分业监管框架下,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监管协调机制,能最大程度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文章称,中国在确立分业监管体制后,就一直在探索如何加强监管协调。历史上曾探讨过三会轮流牵头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上届政府执行的金融旬会制度以及2013年开始运作的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都是对监管协调配合制度的有益探索,实践中也取得了许多显著的成效。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李剑阁和吴晓灵都认为,下一轮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应该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审慎监管的架构。

王兆星在文章中强调,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都应努力实现以下三个目标:

一是通过有效的信息共享,实现对金融风险监测的全覆盖。

二是充分的政策协调,压缩监管套利的空间。

三是合理的治理架构,既要明确责任,又要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张乾]

标签:分业监管 1983年 混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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