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覆盖山东全部小微企业 预计2015年优惠9亿元
2015年10月10日 08:54
来源:凤凰山东商业
今年4季度起,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扩大到不超过30万元。至此,山东所有的小微企业都将被纳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依据2014年度数据初步测算,山
今年4季度起,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扩大到不超过30万元。至此,山东所有的小微企业都将被纳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依据2014年度数据初步测算,山东省国税系统管辖的小微企业中,今年第四季度,约有5000多户小微企业因为政策扩围受益,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2500多万元。预计2015年全年,共有18万户左右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9亿元左右,预计2016年这一规模将进一步提高。受惠企业数量和减免税额的增加,进一步释放了政策红利,减轻了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为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营造了良好环境。
针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特别是新扩围的20万元至30万元范围的小微企业,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广泛利用办税服务厅和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宣传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背景意义、政策内容、操作要点,让优惠政策家喻户晓。
据山东省国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国税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名单进行了筛选、清分,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名单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宣传辅导,解释小微企业今年第4季度和明年汇算清缴衔接具体操作规定,让这部分小微企业知悉政策规定,明白优惠流程,熟悉申报表填写。
“我们及时修订了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需求,完善了所得税电子申报平台小微企业申报功能,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保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时享受到优惠。”该负责人介绍说。
该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扩围减半征税优惠政策需要关注一些重点事项,确保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政策红利。
执行时间问题
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衔接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计算的税种。新的政策是从第4季度开始实施。涉及的衔接问题,主要是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时间比例法计算分段所得,即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的处理方法,同季度预缴一样。
备案问题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另外办理备案手续。
预缴管理问题
根据总局2015处第6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由于新办企业本年度没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判断指标,纳税人预缴时,由企业自行判断其“资产、人员”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在预缴申报环节年度累计“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有三个标准: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标准都是年度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因此,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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