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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剧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 购买需实名


来源:鲁网

记者自山东省公安厅获悉,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农业厅联合印发公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蔬菜(含食用菌)、果树(含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禁止使用以下农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原标题:山东:剧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购买需实名

鲁网5月14日讯(记者 罗燕 通讯员 戚飞飞 王新龙)记者自山东省公安厅获悉,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农业厅联合印发公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了解,《关于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提出了山东省内实行的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实名制购买,农药经营备案告知等制度的规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应受到的行政处罚。进一步明确了在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故意使用禁用农药以及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并对目前国家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以及在部分作物上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进行了明确。

依据该公告,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不能出示有效证件、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此外,还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

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公安厅和山东省农业厅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农药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将依据举报情况给予奖金奖励,最高奖励为30万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山东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531-85121654。

山东省农业厅举报电话:0531-81608131;12316。

链接:

一、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下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氯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士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二、在蔬菜(含食用菌)、果树(含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禁止使用以下农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在甘蓝上禁止使用氧化乐果,在十字花科蔬菜上禁止使用灭多威,在苹果树上禁止使用灭多威、硫丹,在茶树上禁止使用硫丹、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灭多威,在黄瓜和草莓上禁止使用溴甲烷,在花生上禁止使用丁酰肼。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禁止用于其他方面。

三、自2013年12月31日起禁止生产氯磺隆所有产品和甲磺隆、胺苯磺隆单剂,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甲磺隆和胺苯磺隆的原药及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保留甲磺隆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自2013年12月31日起,禁止生产福美胂和福美甲胂,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和三唑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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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销售 胺苯磺隆 特丁硫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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