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险存多项违法行为 遭保监会行政处罚
2013年11月15日 13:14
来源:中国网
12日下午,保监会官方网站公布2013年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存在未严格执行监管函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规行为。
12日下午,保监会官方网站公布2013年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存在未严格执行监管函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规行为。保监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的行政罚款,相关责任人亦受到相应处罚。
经查,都邦财险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严格执行监管函
一是违反我会监管函〔2010〕24号禁购汽车的规定,购置汽车2辆。二是违反我会监管函〔2010〕24号禁止商业性广告支出的规定,与中篮盈方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证券日报》等单位发生商业性广告支出。三是违反我会监管函〔2011〕6号要求控制业务发展规模的规定,2011年未将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总规模控制在2010年的90%以内。四是违反我会监管函〔2010〕24号和〔2011〕6号限制高管人员薪酬的规定,2010年、2011年各高管人员的税前薪酬均未控制在其2009年个人税前薪酬的60%以内。
高继先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实际履行总经理职责,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一是2011年商业车险承保车辆使用性质与实际不符以及商业车险滥用费率浮动系数。二是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累计销售的多种激活卡产品面值与报备的条款费率不一致。三是2011年未按照规定使用团体意外险条款承保。四是2011年有关团体意外险承保时不执行条款费率,降费承保。
都邦财险未严格执行监管函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监会决定对都邦财险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监会决定对高继先警告并罚款2万元。
都邦财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监会决定对都邦财险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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