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发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2013年11月14日 14:26
来源:淄博晚报
区政府对参保人按其选择的缴费标准按年给予缴费补贴:缴费1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110元,缴费2500元的补贴120元,缴费3000元的补贴130元,缴费4000元的补贴140元,缴费5000元的补贴150元。
原标题:张店发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张店区发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表示从今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实行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该制度,该区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的标准全区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70元
张店区规定,除个人缴费部分外,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计划生育补贴、复退军人补贴、对缴费超过15年奖励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70元。
区政府对参保人按其选择的缴费标准按年给予缴费补贴:缴费1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110元,缴费2500元的补贴120元,缴费3000元的补贴130元,缴费4000元的补贴140元,缴费5000元的补贴150元。
失独户夫妻每月2倍计发基础养老金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独子户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补贴,其中,对农村双女户、独子户家庭夫妻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3%。缴费超过15年奖励补贴。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3%。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补贴。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为其代缴300元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正常缴费补贴。
年满60岁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新农保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城居保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的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新农保城居保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须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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