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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入股缘何不算内幕交易


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通过借用应某名义持有和买卖天润曲轴的股票,戴丽君和刘兴华合计实际获利约1.4亿元,其中,戴丽君获利1.2亿元,刘兴华获利2099.8万元。根据该条款,戴丽君和刘兴华分别被处以300万元和150万元罚款,10年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违法所得。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对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总经理戴丽君、副总经理刘兴华两人,在天润曲轴上市前突击入股,并在IPO后卖出获利约1.4亿元的处罚决定,认为保荐机构从业人员在参与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待股票上市后高价卖出的行为并不属于内幕交易。

由于触犯了《证券法》第43条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有关条款,两人被判罚10年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违规所得,处以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书中,证监会并未认定上述二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仅仅认定其触犯了证券从业者买卖股票的“高压线”。那么,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以报备代替禁止,证券从业者买卖股票被市场呼吁“阳光化”的当下,如何防范上述行为的发生呢?

突击入股遭查

根据证监会网站披露的信息,2007年6月,山东天润决定进行IPO,并选择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承销机构,戴丽君和刘兴华则分别成为项目的承揽人、协调人和负责人。

2007年9月前后,投资人刘某初步确定以13040万元的价格收购美林毛里求斯第二控股公司持有的天润公司40%的股权,并打算引入其他投资人一同收购该部分股权。刘某将上述想法告诉了戴丽君和刘兴华,并请戴丽君帮忙寻找或推荐合适的投资人。其后,戴丽君和刘兴华决定自己出资购买天润公司股权。

戴丽君和刘兴华各自筹集资金1000万元和260万元,受让天润公司3.87%的股权,折合股本696.6万股,其中戴丽君实际持有552.8万股,刘兴华实际持有143.7万股。为了规避法律限制,两人借用应某的名义受让上述股权。

2009年天润曲轴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2010年8月,戴丽君和刘兴华借应某的名义持有的天润曲轴的股票解禁,刘兴华随即抛售了属于她本人份额的股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8日一年多时间内,戴丽君也卖出了属于她本人份额的股票。

通过借用应某名义持有和买卖天润曲轴的股票,戴丽君和刘兴华合计实际获利约1.4亿元,其中,戴丽君获利1.2亿元,刘兴华获利2099.8万元。

证监会认为,保荐机构从业人员在参与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待股票上市后高价卖出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43条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制范畴。

根据《证券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根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触犯这一条款的证券从业者要被“依法处理非法持有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罚款”。

根据该条款,戴丽君和刘兴华分别被处以300万元和150万元罚款,10年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违法所得。

非二级市场交易

在这一案例中,戴丽君曾辩称“《证券法》第43条仅规制证券从业人员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有损公平原则的内幕交易行为,并不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基于正常商业目的而买卖、持有股票。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故未违反该条”。

而证监会对此的回复则是“《证券法》第43条限制证券从业人员在股票二级市场进行内幕交易的规定。”

可见,在证监会看来,二人主要违反的是证券从业者不得炒股这一条规定,但并未提出二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202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要受到处罚。

“投行保代确实属于内幕知情人的范畴,但在这一案例中,由于两名保代入股的时候天润曲轴还没有上市,并不会对股价产生影响,也没有损害股民的利益,因此并不属于内幕交易,证监会的判断是正确的。”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对记者说。

但根据新《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后证券从业者买卖股票有可能“阳光化”,那么“阳光化”之后,如何监管此类行为呢?

《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以利于证监会进行监管。可见,若原《证券法》第43条被修订草案中的上述条款取代,监管层对保代的处罚将无法可依。

如何对这一行为产生威慑呢?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称,就算证券从业人员以报备取代禁止买卖股票,保代突击入股上市公司的事件也很难发生,因为相关法规规定保代必须要有独立性,若保代参股拟上市公司被查出,那么相应公司的IPO可能会受到影响。

但在今后注册制试行,保代制度取消的大背景下,原有限制保代的规则可能无用武之地,那么又有谁能来限制证券从业者在公司上市前突击入股的行为呢?

证券从业者炒股解禁已经箭在弦上。同时,监管政策也需要持续完善,出台针对证券从业人员公开交易的专项管理规定,新增禁止跨市操纵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制度,让证券从业人员在规范化的市场公平投资。

只有如此,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才会有一个较为公正、健康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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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乾]

标签:证券法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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