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监管范畴
2013年10月18日 10:0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阳光私募”可谓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特色。新《基金法》认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原标题:新《基金法》将私募纳入监管
“阳光私募”可谓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特色。但是阳光私募在A股市场的发展也颇为曲折,由灰色地带真正走向“阳光”,私募人已经走过了10年的征程。
2003年8月1日,国内首只阳光私募基金云南信托-中国龙资本成立,直到今年6月1日,私募行业才有了自己的正式地位。从此,“私转公”成为一种可能。
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私募基金被纳入法律监管范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基金法》新增的第十章共10条规范对象均是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内容涉及合格投资者制度、运作分配信披制度、备案制度、托管制度、允许达标私募开展公募业务等方面。
新《基金法》认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此外,具有历史意义的是,新《基金法》规定,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这意味着,国家将阳光私募纳入法律监管的同时,一些私募也取得了合法“身份证”,阳光私募得以真正沐浴在“阳光”下;与此同时,私募基金还将享受税收、开户以及发行公募产品等政策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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