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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买卖黑产业链曝光 保险领域成重灾区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对3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的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揭开了这条信息买卖的“黑产业链”。信息遭遇多次倒卖静安区检察院在办案中还发现,信息倒卖的“客户群”不仅是一些推销商,还存在着一些“信息贩子”,形成了一定的网上交易链。

原标题:个人信息买卖黑产业链曝光 保险领域成重灾区

打过一次“大智慧”的电话,无数的炒股推销电话就接踵而至;咨询过保险业务,各种现场推介会都邀您参加……很多人有过类似的遭遇,却不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如何流到了这些推销商的手上。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对3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的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揭开了这条信息买卖的“黑产业链”。

保险客户信息外泄被告人董磊(化名)是一家知名保险公司的员工,担任品质管理员,掌握着大量客户信息。而崔海则是保险代理人、团队经理,苦于没有客户资源,推销无从下手。按照公司规定,客户信息是机密,不得外泄。

崔海为提高业绩,主动找到董磊,提出愿意出价购买董磊掌握的客户资源。

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间,董磊在利益的诱惑下,利用职务便利,将获取的5万余条公司客户信息,包含客户姓名、客户出生日期、联系电话、住址、投保险种、保费、起保日期等,出售给崔海用于业务推销,从中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据崔海交代,他把购得的信息无偿提供给下属进行产品推销,自己每月能拿到10万余元提成。

然而,崔海的这种推销行为,并没有得到所有客户的欢迎。有些保险客户认为这是骚扰电话,便向保险公司投诉,认为自己的信息遭到泄露。于是,保险公司开展内部自查,终于发现了董磊、崔海有可疑之处,进而报警。

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董磊作为保险行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海向董磊购买上述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对2人提起公诉。

潜在客户诱惑巨大检察机关在办理3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发现,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卖,往往背后存在着巨大的利益诱惑。除了上述的保险客户资源外,金融理财类领域也是倒卖客户资料的重灾区。

一些“信息贩子”将金融理财类客户的电话,卖给从事股票、现货白银、贵金属等金融服务的公司。他们希望根据通话记录,寻找到潜在客户群。

周某就是一家金融服务公司的推销经理,他通过网络购买了潜在客户的电话号码。一开始,周某购买了2000条信息,作为初步尝试,以验证上家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经过试验,周某发现信息拨通率很高,于是又多次购买了数万余条信息。

周某拿到这些通话记录后,就将潜在客户的电话信息导入外呼系统,让业务员开发客户。外呼系统就是一种拨打电话的软件。据周某公司的员工反映,2014年年初周某大概提供10多万条信息,可以使公司每月新增数百万元的入金量,对业绩有明显提升。

信息遭遇多次倒卖静安区检察院在办案中还发现,信息倒卖的“客户群”不仅是一些推销商,还存在着一些“信息贩子”,形成了一定的网上交易链。

“信息贩子”通常会加入网上的QQ群,如“私家侦探”、“信息资源”等。群内有人需要信息,有人自称可以弄到信息,就形成了一个买卖市场。有的“信息贩子”本身并不掌握资源,却在上下家之间牵线搭桥,从而赚取差价。由此造成了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可能造成多次倒卖的情况。

办案检察官表示,近年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类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此类犯罪中,由于嫌疑人大都通过网络进行联络,采用网上银行、网络支付平台等方式秘密交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之跨区域作案等因素,导致此类犯罪取证难、查处难,打击难度较大。检察官分析认为,要有效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应加强对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及责任追究;加强网络监管力度,督促网络服务机构及时删除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的广告和链接。同时建议广大市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便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不随便安装不明软件,不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以防被不法分子掌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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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倪珊珊]

标签:个人信息 信息资源 保险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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