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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拒付20万赔偿款被判败诉


来源:鲁网财经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意外身故,引发20万元保险理赔纠纷。被告泰康人寿辩称,本案确定的受益人是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的妻子、儿女、父母都是法定受益人,原告只是其中之一,应当通知其他受益人一起参加。

原标题: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拒付20万赔偿被判败诉

资料图

鲁网财经10月31日讯(记者 徐坤)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意外身故,引发20万元保险理赔纠纷。保险受益人将投保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推上被告席,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康人寿败诉。

原告罗昊坤诉称,其父罗维敏2012年1月13日向贷款发放机构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万元,在桓台农信社的要求下,罗维敏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20万元。贷款期间,罗维敏因意外死亡。原告作为罗维敏的法定受益人,多次向被告泰康人寿主张给付20万元保险赔偿金,但被告拒绝给付。

被告泰康人寿辩称,本案确定的受益人是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的妻子、儿女、父母都是法定受益人,原告只是其中之一,应当通知其他受益人一起参加。同时,被保险人罗维敏是在被绑架时跳楼自杀身亡,这属于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罗维敏的身亡是基于人身受到非法拘禁在不能得到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坠楼身亡,其次,其身亡也并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律规定所造成,应当认定该事故为罗维敏生前在被告处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因此罗维敏在非法拘禁期间的身亡,无论是自杀还是他杀均不能构成被告的免责理由。

对于原告罗昊坤的受益资格问题,因被保险人罗维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归原告所有,为此,法院依法判定泰康人寿向原告罗昊坤支付保险金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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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倪珊珊]

标签:罗维敏 原告 泰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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