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P2P和众筹最有前途”
2014年06月30日 10:13
来源:中金在线 作者:姚伟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原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认为,P2P(网络借贷)和众筹两种模式可能前途最为广阔;而备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则可能因为严格的监管而逐渐回归专业支付领域。
原标题:吴晓灵全面展望互联网金融:“P2P和众筹最有前途”
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原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认为,P2P(网络借贷)和众筹两种模式可能前途最为广阔;而备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则可能因为严格的监管而逐渐回归专业支付领域。
6月29日,吴晓灵在北京举行的首届新金融联盟峰会上做出上述表示。当天,吴晓灵不多见地对包括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做了全面分析和展望。
“第三方支付会回归支付”
吴晓灵首先表示,互联网跨界金融是未来新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跨界金融业务。
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前景,和目前业内的很多观点不同,吴晓灵称,第三方支付会回归专业领域的支付。
“现在,我们的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企业,包括发展比较好的支付宝,从销售基金开始,它已经突破了商品交易服务,而走向了金融产品的买卖;也有很多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始在第三方支付上开展更多的支付业务。”吴晓灵说,“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支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核心,为了要保证支付的安全,为了要保证在支付业务当中不出现洗钱等犯罪行为,监管当局会对第三方支付业务进行比较严格的管理。”
吴晓灵又说,“我们也可以看到当今世界上开展金融方面的竞争或者说货币战争的时候,大家最主要看的是支付结算,凡是对一个国家进行经济制裁的时候,他所制裁的其实就是支付结算网络,因而支付结算是金融业的非常关键的一个核心业务,它既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所有金融产品、金融交易的一个命脉。对于这样的一项业务,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
据此,吴晓灵得出结论:如果说第三方支付严格地执行央行发牌照的初衷,第三方支付逐渐地都会回归到专业领域当中的支付去,而且它是小额的,真实地体现客户的实名制、真实身份、可追溯。
“我们去年看到的互联网金融的强劲势头表现在余额宝和各种‘宝宝’身上,它们的本质就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理财产品。传统金融机构掌握着非常健全的支付结算系统和几亿的客户账户,当他们认识到这个问题时,凭借着他们的支付能力和众多的账户数量,在网上销售金融产品应该说是有强大的竞争优势的。”吴晓灵强调称,因而,第三方支付在网上的基金销售方面也应该说是没有特别大的发展余地,“余额宝已经基本上做到极致了”。
拟发牌照建民间征信系统
在“剔除”了第三方支付的前景后,吴晓灵直言,只有P2P和众筹资金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它的融资量不会高于传统金融,但它服务的人群会有极大的扩展空间”。
不过P2P和众筹融资也有问题。尤其是P2P,吴晓灵称,征信体系的缺失,使得P2P很难健康发展,现在很多公司都走向了间接融资的误区,“据说是有上千家P2P公司,但是,应该说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真正做到点对点的P2P业务的公司,如果我说得夸张一点的话,几乎没有。”
吴晓灵认为,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让P2P平台业务更多地发展,这条路是难以为继的。通过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来保障客户的本金安全,也要受制于信用征信体系的发展。
征信体系的缺失,以及缺少财产登记制度,是中国P2P发展的两大瓶颈。
吴晓灵在给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的三条建议中,就鼓励民间建立征信公司。
吴晓灵表示,虽然大家都在呼吁,希望央行管辖的信贷登记系统能够对社会开放,能够对P2P小贷公司开放。但是也应该知道,即使开放了以后,因为数量众多、金额很小,其实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仅仅查询借贷的金额,也不能完全控制一个人的信用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鼓励民间征信公司的发展,让他们整理众多的负面信息,对个人信用情况作出报告,对于发展民众各种金融活动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值得一提的是,吴晓灵透露,“央行已经开始在准备发放这方面(民间征信公司)的牌照,网络公司有众多的信息、有大数据处理的能力,我们应该利用这些能力和信息,来建立民间的征信公司,帮助金融业更健康地发展。”
关注资金池风险
在征信体系以及财产登记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吴晓灵给出的另两条意见主要关注了P2P公司资金池风险以及小额分散投资。
吴晓灵称,纯信息平台应该是P2P和众筹监管的基本底线:“现在很多P2P公司最大的风险点就在于它有资金池,而且这个资金池的资金平台是可以动用的,虽然一些好的P2P公司有第三方对资金池进行监督,但它仅仅是防止卷款逃跑的风险,而不能够很好地控制出借人的风险。真正要控制出借人的风险,还有赖于征信社会的建立。”
吴晓灵并认为,小额分散是对投资人保护的重要方法。“如果说投资方他的投资金额比较低、比较少,那么这时候即便是出现了风险,应该说对他的影响也不大。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信息披露也就可以适当地降低一些标准。”
吴晓灵进一步表示,在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用较低额度与财政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较为现实。大家都知道,国外的P2P和众筹对投资人都有一个要求,投资的金额不能够超过他可支配的财产的一定比例,这个意思就是说一旦投资失败了,你也不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但是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是缺失的,我们很难知道一个人的真实财产总额。因而,从法规上说,从你的平台的规则上说,你可以规定一定的财产比例;但是从现实上来说,规定一个额度比较小的绝对额来说,可能更安全一些。”吴晓灵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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