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应从三方面入手
2013年11月14日 09:17
来源:证券日报
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应从三方面入手 中国国资国企改革的成功,应跳出简单的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狭隘思路,沿着把国有企业变成现代股份制大公司之路前行,走出一条在法人所有权背景下,通过市场化改革和资本化重组的创
笔者认为,未来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区分“国资委”与“国资委系统”,明晰各自定位。
国资委系统包含两个层次:一是行使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职能的国资委;二是履行直接出资人权利的国有资产公司。
国资委牢牢抓住监管职能,定位为终极出资人代表。从国有资本的全盘布局上看,监管的分割不利于国有资本战略布局的统筹考虑。中国需要一个监管机构,履行对全国经营性国有资本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预算编制、统一监管考核等重要职能,而综合考虑监管技术、长期经验与机制完备性,这个职责由国资委承担是高效且节约成本的。
资产经营公司定位为直接出资人,它既是国资委资金的“蓄水池”,也是国资委管理出资企业遮风挡雨的“雨伞”。国资委所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下属实体企业干部体制、人事编制和资本经营预算,通过董事会控制下属国家出资的实体企业。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我们把履行统一监管者职能的国资委和直接出资人功能的国有资产公司区分开来,但二者功能又共融于国资委系统,通过“国资委系统”一身担二任,实现监管者的统一与出资人的多元。从而,国资委从直接监管国家出资的实体企业,改为直接管理国有资产公司,并通过管理国有资产公司,实现对国家出资实体企业的资本管理。这无疑应成为下一步国资国企改革和国资系统完善的最大亮点。
二是实现从国企监管向国资监管跨越。
在产权改革取得阶段性成功的现实背景下,现在的国有企业在市场中已成为产权清晰、资产独立及市场经济中的平等诉讼主体,而国有股东已经成为法人所有制度背景下的股东,深化国资监管体制必须实现从管理“国企”向管理“国资”的实质性跨越。
目前国际国内对国企的存在有诸多非议,实际上是混淆了传统国企与现代国企的概念,混淆了“国企”与“国资”的根本不同。未来改革中,国有企业的管理应从简单的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和产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调整为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国有资本出资人应与现代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退居幕后,实行股权指挥,而在前台培训或者招聘一批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保姆”)来经营;国资委与国企从“上级主管”与“所属企业”的关系转变为“股东”与“董事会”的关系,即完全通过董事会履行职责,通过股份表决,实现股东的三项权利:重大经营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按股分红的资本收益权。
唯有如此,才能让我国国企的市场化改革,在批评、借鉴西方股份公司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资国企监管运营体制,把中国的国企改革推向又一个深度。
三是按公益性和营利性标准划分两类国企。
目前存在将国企分为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两类的认识误区,而此种分类在理论上不成立,在现实中不可行,其要害在于消灭中国的国资委创新体制,否定中国三十年成功改革,必须给予高度警惕。
按照公益性与竞争性的划分原则,公益性国企归财政部监管,竞争性国企归国资委监管。然而“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呼声越来越高,竞争性国有企业面临全面退出的极大可能。如果竞争性国企不复存在,国资委这一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国资监管机构也终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将演变成与西方国家一模一样的模式,这是否定中国三十年成功改革的做法,关乎国资委体制的前途与命运。
从长期看,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模式中,国有企业应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国企,其特点是采取国有独资形态,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家是公务员。这类企业应当只占极少数,以提供公共物品和接受公共补贴的企业为主,主要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充当社会公共物品提供方的角色。
另一类是国资部门管理的营利性国企,其特点是采取国资控股或参股形式,以追求营利为目的,企业家来自职业经理人。国资委的监管对象应当是营利性国企,监管范围是国家出资形成的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全部国有资本。(第二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第三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相关新闻:
网罗天下
频道推荐
智能推荐
图片新闻
视频
-
滕醉汉医院耍酒疯 对医生大打出手
播放数:1133929
-
西汉海昏侯墓出土大量竹简木牍 填史料空缺
播放数:4135875
-
电话诈骗44万 运营商被判赔偿
播放数:2845975
-
被击落战机残骸画面首度公布
播放数:535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