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共赢利益链”式非典型市场操纵
2013年10月29日 10:45
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严打“共赢利益链”式非典型市场操纵 最近题材股爆炒成风,大股东则趁机宣布减持,然而如此“重大利空”却招来股价暴涨。据媒体报道,这种怪异现象的背后,是包括减持股东、券商经纪、游资等在内的资本玩
原标题:严打“共赢利益链”式非典型市场操纵
最近题材股爆炒成风,大股东则趁机宣布减持,然而如此“重大利空”却招来股价暴涨。据媒体报道,这种怪异现象的背后,是包括减持股东、券商经纪、游资等在内的资本玩家联合打造的“多方共赢利益链”,笔者认为这种运作模式涉嫌市场操纵,应予以严查打击。
“共赢利益链”中,券商及经纪人是穿针引线的关键角色,周旋于减持大股东、游资和私募之间,撮合他们协同运作;大股东负责让上市公司配合准备一些利好消息,而游资和私募则负责盘面操作。其中有些运作是由减持股东和接盘方(游资等)先达成一个固定价格(比当时市价高)的转让协议,之后再宣布减持、释放利好、拉抬股价等,实际减持价格最终高出部分就归运作资金所有了。
这个“共赢利益链”,显然不包括中小股东。就算上市公司抛出参股民营银行、并购重组等利好消息,但往往是在炮制炒作题材,题材激起的泡沫消退后,中小股东多成为受害者。即使有些并购可以让上市公司业绩短期内出现大的飞跃,而且并购相关方多为此提供为期三年的业绩补偿方案,但并购进入上市公司的几亿元资产往往评估为几十亿元,即使为此补偿几亿元也可大赚特赚,三年之后,上市公司业绩就无人托底,任由其露出本来面目了,这种题材对中小股东而言只不过是“短期利好”,其实质是一种诱饵。也就是说,如此这类并购重组等“重大”题材,对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作用是可疑的,对股价本来不应该有很大作用,因为其资产入股价格一般要参照上市公司当时的市场价格,且资产评估价过高。
在笔者看来,“共赢利益链”推动股价暴涨,可能存在市场操纵行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指引》从宏观层面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有所定义,“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另外,《指引》从技术角度规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等八种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办法。从“市场操纵”宏观定义这个层面来考量,大股东与游资、私募等的合谋行为,显然是“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价格或者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有构成操纵的重要嫌疑。再从具体操纵手法来看,上述“共赢利益链”中一些游资、私募等的联合拉抬股价行为,很可能构成“连续交易操纵”,即单独或者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题材概念炒作往往是大规模操纵行为的载体,它表面看似乎是市场自发行为,但很多时候与一般操纵的区别在于它的庄家实力更强,跟风更多,究其实质则与一般的庄家操纵无异。目前,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查处,多是从技术或战术的角度来判断市场主体是否有操纵行为,很少从宏观层面依托“市场操纵”定义来认定操纵行为。何况,从技术层面出发对“连续交易”操纵类型的打击也不到位,没有花大力气去深挖一些主体的单独或合谋连续交易操纵行为。由此,监管部门目前查处的一些市场操纵,似乎多是一些小打小闹、散兵游勇的操纵行为,潜藏着更大级别操纵可能的那种呼风唤雨式大规模题材炒作,反而大行其道,无所顾虑。
笔者认为,打击市场操纵的重点绝不宜放在小儿科式操纵、或者随机性的操纵行为上面,监管部门应更多依托市场操纵的宏观定义,来展开对市场操纵的认定。其实,《指引》第三条也明确指出,证券执法人员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操纵)事实。执法人员可以适度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要局限于八种市场操纵行为的束缚,来展开对市场操纵的认定,这样才不会放过那些大规模题材炒作中的操纵行为。
当然,中小投资者也应加强自我保护。由于减持“共赢利益链”中可能有市场操纵存在,使得减持股越减持越涨,这让一些长期在投机市场上养成坏习惯的股民认为,减持股有庄家操作,有投机机会,因此热衷于在这些股票里翻滚。笔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投资者之所以屡屡上当受骗,与自己的坏习惯难脱关系。若投资者对此类股避而远之,“共赢利益链”也就孤掌难鸣、难以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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