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中或大有可为
2013年10月25日 15:54
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机构在投资者保护中大有可为 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资本市场需要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日前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在吸引了广大投资者强烈关注的同时,也在市场中
原标题:机构在投资者保护中大有可为
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资本市场需要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日前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在吸引了广大投资者强烈关注的同时,也在市场中引起巨大的反响。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解读。
由于A股是一个以散户为主的市场,对其权益保护不够的结果是中小投资者对市场缺乏信心,或销户远离,或不愿进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无论是在制度建设、对违规行为的打击与惩处,还是在帮助投资者维权、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监管部门无疑是一个主要的角色,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市场参与者可以袖手旁观。监管者、上市公司、机构以及中小投资者等构成了市场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事实上,除监管部门外,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积极回报投资者等方面也可以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投资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拿起法律等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即使是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与券商等中介机构,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同样大有可为。
历经15年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一支重要的力量。由于同样从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除了其资金实力、持股数量不同之外,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两者之间的利益也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因为影响力的不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完全可以扮演中小投资者“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而这在A股中并非没有先例。10年前,招商银行抛出了百亿可转债的再融资方案,结果招致以华夏、博时等基金公司及世纪证券组成的“基金联盟”的强烈反对,最终招行可转债规模被压缩到65亿元,机构投资者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机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也可发挥积极的作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其持股数量上的优势,以组成“联盟”的形式参与公司治理。去年5月份召开的格力电器股东大会上,由易方达基金、鹏华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冯继勇成功进入格力电器董事会;日前,易方达、华商和汇添富基金又联合提名上海家化原总经理曲建宁担任上海家化董事,由于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大股东平安信托,曲建宁当选应该不会有什么意外。这些由机构推荐而进入董事会的董事,无形中将代表着机构的利益,也代表着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除了用手投票外,机构投资者亦可用“脚”投票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述格力电器与上海家化都是机构投资者用手投票的经典案例,但其用“脚”投票有时也能达到效果。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或出现利空时,机构投资者用“脚”投票,虽然会短暂地造成个股股价的下跌,但一家上市公司如果遭到机构的抛弃,失去了大资金的支持,市场争相效仿的结果必然是股价的下挫。股价下跌,大小非也就无法在高位减持股份了,这实际上最终会影响到其自身的利益。而机构投资者持股量大,用“脚”投票对股价影响大,会在市场中产生一定的震慑效果。
当然,在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挥作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同时,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亦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只要这些中介机构真正能够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对发现的问题不马虎,不与上市公司狼狈为奸,万福生科、绿大地这类害群之马就不可能上市,它们也就不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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