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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鼎: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尚待明确


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尚待明确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应该采取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的分层次、多主体监管模式 ■吴国鼎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由于起步晚、发展不成熟,导致现有的关于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等很不完善

原标题: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尚待明确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应该采取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的分层次、多主体监管模式

■吴国鼎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由于起步晚、发展不成熟,导致现有的关于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等很不完善,这其中关于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就是一个尚待明确的问题。

目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监管体制以及监管规则的不统一。这将使各地的发展面临着政策方面的困惑,不知道其行为的边界和发展的方向在哪里;另一方面容易造成管理的混乱和发展的无序,导致各地资本市场的分割。因此无论是从监管的需要还是从各地发展的要求来看,都要求明确国家对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应该采取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的分层次、多主体监管模式。

一是证监会统一监管。

现阶段证监会只监管新三板而不监管区域股权市场的现状需要改变。从统一监管的必要性来说,由于区域股权市场是由地方政府自行设立的,如果没有统一规划,容易造成各地一哄而上的局面。再加上由于各地运行场外交易市场的经验不足,如果没有统一的指导,则易于产生金融风险。同时,由于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主体多元化、交易类型多元化的特点,对于场外市场又不能管得过严,否则会限制了区域股权市场的积极性和灵活性。

具体来说,证监会对于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方式应该是制定场外交易市场的市场规则,对相关制度进行把关审批,通过法律法规间接地控制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通过对自律性组织的监管,间接管理场外市场。至于各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准入退出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则不宜由证监会制定统一的标准,宜由各个市场自己来决定。

二是多层次的监管。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等并存的多层次的发展模式。一方面,作为高层次的市场,新三板向全国扩容;另一方面,作为低一层次的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得到政策的认可,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与场外交易市场多层次的发展模式相适应,我国对场外市场的监管也应采取多层次的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就是设置中央和地方多级监管机构,中央监管机构为证监会,负责对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现阶段是指新三板)的直接监管以及对地方监管部门和区域场外交易市场的指导监督,地方监管机构为相应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其主要根据相关规定与授权对本辖区内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直接监管。

三是多主体监管。

由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独特性以及其管辖权隶属于不同的主体,所以有必要实行由多主体监管的监管方式。

第一,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场外交易市场的运行规则,并对交易市场的运作、挂牌公司的运营、市场中介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地方金融主管机构在证监会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股权交易市场以及挂牌企业进行直接监管。

第三,发挥证券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自律监管的作用。由于场外交易市场的多元化和分散性,如果采取和主板市场完全相同的政府主导下的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可能会因监管成本过高而造成市场效率低下。因此,应该把这两者的监管结合起来。即一方面重视政府机构在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中的监管作用,另一方面充分调动行业自律组织对市场进行自我监管的积极性。

第四,发挥其他场外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作用。应充分发挥保荐人或推荐人的监管作用,要求其在推荐企业挂牌时就严格把关,同时加强对挂牌公司的辅导以及规范。做市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要担当起监督的责任。此外,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组织,从内部来对公司进行监管。

四是对于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

至于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由于其交易品种不局限于券商产品、金融产品等,房产、知识产权等也可以在此进行交易,因此,其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属于性质不同的两个市场。从长期发展来看,需要地方政府对这两者进行整合,进行统一监管。(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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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交易市场 模式 吴国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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