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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地税为71户小微企业减所得税27万元


来源:滨州传媒网

截至7月15日,该局对符合标准的71户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全部调整了应纳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27.44万元,同时减免查账征收企业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20.48万元。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标题:为71户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27万元

本报讯(记者 任德晓 通讯员 张敏 刘现夏 报道)为更好地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邹平县地税局结合7月1日启用2014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将核定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7月份征期内迅速落实到位。截至7月15日,该局对符合标准的71户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全部调整了应纳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27.44万元,同时减免查账征收企业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20.48万元。

今年以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提高至10万元,并同时将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至核定征收企业。优惠政策扩围后,凡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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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佰云]

标签:小微 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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