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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来源:滨州传媒网

新《办法》针对空置房、空置车位及因开放建设单位导致小区设施、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可减免业主的部分物业费。具体规定为,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

新《办法》针对空置房、空置车位及因开放建设单位导致小区设施、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可减免业主的部分物业费。具体规定为,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40%,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其中不带电梯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减收比例不低于20%,带电梯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减收比例不低于3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减收比例不低于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50%。

近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新的《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针对业主与物业公司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如物业服务费、小区停车收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及物业和业主职责等,都做了更加详尽与明确的规定。

物业费用在了哪里,一目了然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用在哪里应一目了然。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及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记者 赵伟

储藏室不再收取物业费

新《办法》就目前我市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标准依据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而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由双方协商约定。

首张出入卡需免费办理

新《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按实际成本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其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参照同类区域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标准确定。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停放

汽车应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该《办法》还针对停车费用做了相关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该部分费用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专业经营单位

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及通讯网络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业主拒不缴费 物业可依法追缴

新《办法》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而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业主委员会可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也可自行管理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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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军]

标签:物业服务 住宅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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