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重拳严打环境违法行为
2014年08月18日 13:40
来源:鲁北晚报 作者:张滨
行动对企业一般性的环境问题和未及时落实环保“三同时”等问题,要及时下达环境违法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等有效措施。对国控、省控污染源每季度监督性监测超标的企业,要按照环保部的要求一律立案处罚,不得以限期整改代替行政处罚。
原标题:滨州重拳严打环境违法
□晚报记者 张滨
通 讯 员 袁东 王合昌
晚报讯 日前,滨州市环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即日起到年底,环保部门将在全市开展为期5个月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行动。据介绍,行动将充分运用刚性措施重点查处一批、整治一批、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
行动要求,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现在到年底的5个月时间,采取坚决措施,针对辖区重点工业园、敏感区域、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流域等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对一经发现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顶格处罚;对久拖不决的环境问题,坚决实施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督促限期解决;对达到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案件,坚决依法移交。
行动对企业一般性的环境问题和未及时落实环保“三同时”等问题,要及时下达环境违法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等有效措施。对未批先建擅自投入生产、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偷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立案处罚。
对国控、省控污染源每季度监督性监测超标的企业,要按照环保部的要求一律立案处罚,不得以限期整改代替行政处罚。对影响危害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企业,特别是那些弄虚作假、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恶意排污的企业,要及时立案调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严从重处罚。对多次被查处仍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
对治理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造成区域性重大环境问题的,要坚决予以实施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案件,务必坚持原则,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格司法标准,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并按相关规定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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