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盗用天然气至少获拘十日
2014年04月15日 13:24
来源:滨州日报 作者:周贝贝
部分天然气用户私自接管偷气,致供销气差率居高不下,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公安机关表示,对非法盗气和擅自改动、封包燃气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原标题:部分天然气用户私自接管偷气,致供销气差率居高不下,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
盗用天然气至少获拘十日
为强化燃气管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4月12日,市公安局、滨州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滨州影剧院广场联合举办“依法安全用气 打击非法盗气”主题宣传活动。
“当前存在部分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私自接管偷气的问题,我们企业的供销气差率一直居高不下,曾达到8%。因盗用燃气、破坏燃气设施而引发的事故时有出现,既触犯了法律,又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谈到举行这次主题宣传的原因,滨州市中油燃气公司总经理马良介绍说。
据了解,我市自2002年9月进行天然气置换以来,已在全市范围内发展居民用户近10万户、工商用户231户。滨州中油燃气的工作人员称:“这么高的供销气差率,是很不正常的。企业每天就漏失3万方燃气。”也就是说,燃气企业每天就要流失7万多元,这个损失相比正常的供销气差率要高一半多。自去年12月开展燃气入户巡检和燃气安全宣传以来,发现各类盗用燃气用户10余户,盗气手段五花八门。这些不单是违法行为,而且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因为燃气属高危险性的可燃气体,易燃、易爆,使用不当极易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公安机关表示,对非法盗气和擅自改动、封包燃气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盗用燃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滨州市公安机关将深入探讨完善与企业对接机制,建立长效防范制度,督促企业加大巡检检查与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盗用燃气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隐患,扩大宣传范围,将宣、防、打有机结合起来,营造安全的用气环境。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盗气和违章改动燃气设施行为。举报电话:0543-5086160 508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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