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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发生6次砸玻璃盗窃案 嫌疑人已被抓获


来源:齐鲁网

齐鲁网滨州讯 2013年4月4日凌晨,邹平县连续发生6次砸玻璃盗窃案件,如此的阵势,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到案后的颜某某还供述的自己另外四次犯罪事实,其盗财物价值8915元,造成其他财产损失

齐鲁网滨州讯 2013年4月4日凌晨,邹平县连续发生6次砸玻璃盗窃案件,如此的阵势,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到案后的颜某某还供述的自己另外四次犯罪事实,其盗财物价值8915元,造成其他财产损失价值4445元。近日,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颜某某,男,出生于1989年,福建省安溪县人,2011年12月4日23:00许,颜某某伙同两人窜至山东省邹平县某空调店,撬开店玻璃门,将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4 800元现金。3月27凌晨,颜某某窜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某停车场内,用螺丝刀撬碎一丰田轿车左后车玻璃(价值180元),盗走车内现金300元;3月28日凌晨窜至滨州另一停车场,利用螺丝刀撬碎车玻璃,采用爬窗入车的方式先后盗窃了8辆轿车财物。2013年4月4日凌晨,颜某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9辆私家车车内财物。

据了解,颜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10次,被盗财物价值8 915元,造成其他财产损失价值4 445元。2013年4月12日,颜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颜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其他财产损失,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记者刘萍通讯员赵源泉宋传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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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欣]

标签:发生6次砸玻璃 次砸玻璃盗窃案 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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