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一船上驾驶楼起火 饮酒误事把自己烧伤
2013年09月13日 14:43
来源:齐鲁网
齐鲁网滨州讯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船上驾驶楼起火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冯某坤在发生火灾时,因饮酒发困睡在船上被烧伤,因赔偿问题起诉雇主。 冯某海、冯某忠、冯某粉合伙经营渔船从事近海捕捞,而冯
齐鲁网滨州讯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船上驾驶楼起火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冯某坤在发生火灾时,因饮酒发困睡在船上被烧伤,因赔偿问题起诉雇主。
冯某海、冯某忠、冯某粉合伙经营渔船从事近海捕捞,而冯某坤受雇于三人,在船上从事大车(大管轮)工作。经了解,冯某海、冯某忠、冯某粉不仅是雇主还是冯某坤的长辈(冯某海、冯某忠系冯某坤堂叔,冯某粉系冯某坤堂姑)。2011年12月某日清晨,渔船因需修理便停靠于东营港建林码头,8:00许,冯某坤等五、六人在船上吃饭,在吃饭同时,冯某坤等两人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吃完饭后冯某坤感觉发困便独自一人去了船楼休息,到了11:00许,船楼起火,冯某坤并没有察觉,火势越来越大,后被同事扑灭,冯某坤被烧伤,先后三次住进滨州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97天,花去医疗费118019.70元,并花去部分交通费。事故发生后,三被告先后为原告冯某坤支付医疗费68887.23元,被告冯某忠参与护理20天。
经滨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坤的伤情为:面部40%以上瘢痕,其伤残为五级;双手功能丧失70%以上,其伤残为六级;左耳廓缺失,右耳廓缺失10%以上,其伤残为七级;胸背部及左上肢皮肤瘢痕形成,其伤残为十级。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在冯某坤住院期间护理2人,院外护理3个月1人。择期行瘢痕松解修复术,其费用为10000元;自受伤至鉴定之日为治疗终结时间,花去鉴定费20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冯某海、冯某忠、冯某粉雇佣原告冯某坤在其合伙经营的船上从事大车(大管轮)工作事实清楚,虽当时未下海作业,但在船上休息与履行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应视为从事雇佣活动,三被告作为雇主对因其船舵楼失火给原告(雇员)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多年从事渔船作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虽至今失火原因无法查清(舵楼内用煤炉取暖,原告有吸烟习惯),但其在清晨饮酒,且酒后独自一人在其休息的舵楼内待了2个半小时左右,未能及时察觉火情,延误了自救的时机,应视为其有重大过失,对给其自身造成的损失也应负一定责任。故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9897.38的60%即179938.43元,减去被告已付医疗费68887.23元及应得护理费780.40元,三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1027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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