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理财 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015年03月12日 14:18
来源:滨州日报 作者:李伟伟
傅成栋:下一步,将从五个方面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严禁违规用于个人住房、交通、接待、子女教育、医疗服务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支出。
原标题:依法理财 规范管理 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就《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访市财政局局长傅成栋
本报记者 李伟伟 本报通讯员 张燕
记者: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何意义?
傅成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财税体制改革整体部署和新修订的预算法有关规定,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堵塞专项资金管理中的漏洞,推进资金管理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提升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建立科学规范、依法高效的财政运行机制,推动财政可持续发展。
记者:该《暂行办法》重点针对专项资金管理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有哪些新举措?
傅成栋:一是控制专项资金项目增加。主要概括为三个方面的措施:清理整合已有专项。取消专项资金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其中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专项资金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新设立的专项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杜绝变相增设专项。每一个专项资金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避免“大项套小项”,变相增设专项。
二是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规范分配主体。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规范分配方法。专项资金可以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因素法分配应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项目法分配应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范围、条件和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
三是解决专项资金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逐步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记者:下一步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傅成栋:下一步,将从五个方面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一是严格控制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二是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资金性质,选择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提高县区统筹发展的能力。三是改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对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资金,大力推行“因素法”分配方式。对下专项资金,根据各县(区)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县(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逐步统一规范不同专项对同一县(区)的分担比例。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大胆探索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四是强化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明确专项资金下达期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信息公开,提高资金管理透明度。做好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五是严肃财经纪律。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严禁违规用于个人住房、交通、接待、子女教育、医疗服务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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