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成本与学费定价三问
2014年09月15日 16:14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特约撰稿 伍海泉
学费定价属于政府公共定价,具有很强的敏感性、政策性、复杂性、专业性,是在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下,采用专门的定价技术和方法完成的。通过建立健全学费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学费定价行为,充分保证学费利益相关者对学费定价的知情权、参与权,规范学费定价的程序、依据、方法、法律责任。
原标题:大学成本与学费定价三问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经历了从免费、“双轨制”收费到全面收费的改革。今年新学期,部分高校又启动了新生学费标准调整,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教育经济学的专业角度看,人们的关注涉及三个核心问题:一是我国大学培养学生的生均成本是多少;二是我国的大学学费是怎样定价的;三是大学的学费究竟该如何定价。
计量大学的生均成本是世界性的技术难题
我国现行学费制度规定,学费按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25%并考虑其他因素定价。既然调整学费标准,理应公布生均成本,这也应是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诉求。但根据教育经济学领域的专业研究,公布成本信息并不难,难的是成本是否准确科学。学费语境下,生均成本仅限于与培养学生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那部分成本,并不是大学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因此,有必要对大学实际发生的各种成本进行科学的甄别、剥离和分摊。生均成本计量在我国乃至世界仍是一个技术难题,面临诸多困难和争议。
首先,生均成本内容和范围难以科学界定。
现代大学具有多项职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相互交叉,成本共生共融。为核定学生培养成本,就必须对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本有效剥离,因为科研活动毕竟不是直接的教育活动,有其独立的成本补偿渠道。但客观上,科研与教育又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科研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研究生培养更是不可能离开科研活动。这样,科研成本是否计入并如何计入学生培养成本,就成为难题。
另如,离退休人员经费怎样计入生均成本?
我国高校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数额大、刚性强,但与当前学生的培养并无直接关系,理论上不应全部计入当期的生均成本。再如,高校承担的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如治安机构、后勤、附属中小学、医院)发生的成本是否计入教育成本也难以界定。
其次,教育成本的不可分割性导致成本费用难以准确分配。
大学教育是在一个相对统一的系统下进行的,不同专业学科之间、不同年级之间、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之间共享着统一的教育资源,很多费用难以用一个科学的标准,在不同的成本计量对象之间进行分割和分摊,即使勉强分摊,也不一定能真实反映成本归属的真实性。
第三,会计方法和信息技术难以满足对生均成本精准核算的要求。
我国公办高校财务属于国家公共财政体系的一部分,高校财务采用和国家预算一致的核算方法——收付实现制,有会计常识的人就知道,这种核算方法只能对当期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计量,不能满足教育成本核算要求,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反映当期实际成本。
此外,大学教育的学期学年制及其成本形成特点,与会计的自然年度核算制也不适应,导致成本核算困难。国外也有大学采用应收应计制和按学期学年制进行成本核算的,但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或为了学费定价,而是基于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
第四,生均成本不是大学的实际成本,不是一个精确值。
信息公开机制下,大学已经开始公开财务信息,但这只是大学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支出,不能直接作为学费定价的依据。如果学费定价完全依赖于实际支出,在“以收定支”的大学预算体制和成本形成机制下,可能导致教育成本的非理性扩张,然后转嫁给政府和学生。因此,基于定价目标下的生均成本计量必须预设定额、参数和标准,进行科学测算。在我国,既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也有研究机构和专业人士开展这项工作,但专业统计发现,研究结论相差甚远,区间大致为4万元/年到1万元/年,也有极个别的在此区间外。研究结论相差较大的原因,除了地区、校际、时间差异等自然因素外,关键是各自采用了不同成本的计量标准和方法。
因此,由于生均成本计量的标准差异和技术困难,希望求得一个生均成本值的绝对标准答案几乎是不可能的。
大学的学费是怎样定价的
既然大学成本难以精确计量,那么,学费是依据什么定价的呢?
学费定价属于政府公共定价,具有很强的敏感性、政策性、复杂性、专业性,是在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下,采用专门的定价技术和方法完成的。
首先,学费定价影响因素复杂。
生均成本是影响学费定价的重要因素,但绝对不是唯一因素。居民支付能力、物价水平、学生资助、财政拨款、私人教育收益、就业、经济社会环境、公共福利政策乃至文化传统等复杂因素都会对学费定价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
其次,学费定价方法多样。
学费定价专业性、学术性很强,方法多样,人们熟悉的以生均成本为基础的“成本定价法”只是其中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由于“成本定价法”只考虑单一成本因素,而且成本计量困难,饱受诟病。国内外理论和实务界正在研究和运用其他学费定价方法,如以私人教育收益为基础的“收益定价法”,针对不同人群差异收费的“歧视定价法”,完全市场机制下的“市场定价法”,以及价格限定法、公共报酬率定价法等其他公共定价方法。
20多年来,我国学费定价理论和方法不断创新,已经从上世纪90代初全国单一的学费定价标准向多元化学费定价方法转变,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专业之间、普通教育与继续教育之间、民办与公办教育之间分类定价,充分考虑影响学费定价的各个因素,适度引入市场机制,定价程序也在不断规范化、法制化。当然,由于学费问题的复杂性,我国学费定价理论和方法还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大学的学费该如何定价才科学合理
学费定价既然如此复杂,那么,学费到底该如何定价才算科学合理呢?其实,与其纠结于所谓精确的生均成本和定价标准,不如建立一种良性的学费定价机制。这种机制体现在:
首先,定价技术与方法的科学化、多样化。
世界各国都在探索科学的学费定价与公共定价方法,破解学费定价的技术难题。目前,我国学费定价方法单一,定价机制缺乏柔性,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充分体现复杂因素共同作用下的学费定价方法体系,尚需加强研究,深化学费制度改革。
其次,政府和市场边界的清晰化。
理论上,学费兼有价格的某些功能,参与教育资源配置。现实中,高额的学费(如留学教育、民办教育、高级管理教育培训)也有人接受,再低的学费(即使是免费)也有人选择弃学。这是因为,前者是市场机制在起作用,后者则是市场失灵,需要政府机制来维护教育公平。因此,在学费领域,政府和市场必须边界清晰,分工明确。
第三,定价程序的民主化、法制化。
通过建立健全学费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学费定价行为,充分保证学费利益相关者对学费定价的知情权、参与权,规范学费定价的程序、依据、方法、法律责任。
第四,教育公平的最大化。
在学费的“价格弹性”机制作用下,学费对不同人群的入学意愿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直至影响教育公平,因此,学费制度要与学生资助制度相配套,对低收入人群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或者对不同人群实行差异定价。有效的资助体系是良好的学费定价机制的一部分。
第五,大学成本和收费行为自律化。
由于大学教育科研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信息不对称,政府和社会对大学成本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难以甄别。根本有效的办法就是完善大学财务治理机制,实现大学的他律和自律相结合,通过学费制度和教育综合改革,建立教学质量——办学成本——优质优价的良性互动的学费定价机制。
第六,教育投入增长的常态化。
除有限的社会服务和捐赠收入外,我国公办高校的办学收入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理论上,在必要的教育成本水平和其他既定条件下,财政拨款和学费之间存在此长彼消的关系,因此,财政拨款随着物价增长、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要求的提高而增长,也是良性学费定价机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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