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拘禁他人 手段非法被判刑
2015年03月23日 13:33
来源:鲁北晚报
近日,惠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刘某、田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杨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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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讨债拘禁他人 手段非法被判刑
近日,惠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债务人是在惠民县经营一家小棉纺厂的杨某,杨某的厂子开了一年,经营状况惨淡。为盘活生意,杨某不得已向刘某借贷了一笔资金,本想借这笔钱再重整旗鼓,可事与愿违。由于经营不善,杨某反而又欠下了一屁股债,刘某三番五次到杨某家中要债,可杨某只能以“现在没钱,再宽限几天”的理由将刘某挡回去。双方拉锯战般僵持不下,为给杨某点“颜色”瞧瞧,刘某伙同自己的好友田某将杨某骗出家门,控制在刘某家中,警告他“不还钱就别想走人”。
接下来的几天,刘、田二人对杨某轮流看管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杨某表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时,两人又将杨某转移到田某老家的一座平房里,非法关押了杨某长达20天。在这期间,杨某的家人十分担心并报警,20天后,杨某才被当地公安局民警解救,刘、田二人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刘某、田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杨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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