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签订购买合同 反悔后该不该拿回预付款
2014年03月19日 12:08
来源:鲁北晚报 作者:庞海峰 寇明慧
近日,滨城区消协接到刘女士的投诉,称2013年9月与某经销商签订了用于墙面装修的壁纸购买合同,并交付了订金500元,2014年1月14日再次交付预付款2500元,合计3000元。
近日,滨城区消协接到刘女士的投诉,称2013年9月与某经销商签订了用于墙面装修的壁纸购买合同,并交付了订金500元,2014年1月14日再次交付预付款2500元,合计3000元。春节过后,刘女士通过多家对比,认为壁纸的价格偏高,改变购买意向,不再购买该产品,要求经销商退还预付款,遭到商家拒绝,双方发生消费纠纷,协商未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的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商家称刘女士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订金和预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专门从外地厂家将这批货物购回,刘女士要求退货,会给商家造成损失,故不同意退货;如要解除合同,商家则不予退还预付款和订金,并出示了合同及预付款单据。
刘女士认为,商家提供的买卖格式合同中并未标明该批壁纸的单价和总面积,合同意思表示不清,并且在合同签订后,只是交了订金和预付款,没有约定为定金,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通过对比,价格也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产品,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和订金。
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一、针对刘女士提出相比同类商品价格偏高问题,由于比对的商品不同品牌,没有可比性。二、经销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约定单价和总面积,是合同条款部分缺失,合同意思表达不全,且“订金”不同于“定金”,在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一般违约方应支付合同标的50%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经销商认为的全部预付款。因此,在经销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可以支持刘女士解除合同,并且不宜计算违约责任,但是刘女士应当承担如运输、仓储、保管等合理费用。经调解,经销商和刘女士都表示愿意解除合同,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后经销商一次性退还刘女士预付款2500元,刘女士承担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5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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