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无棣法院:给建筑工程系上法律“安全带”


来源:滨州传媒网

滨州传媒网-滨州日报讯近日,无棣县法院圆满审结一起建筑施工合同案件。因甲开发商将大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乙建筑单位,所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甲乙之间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该建筑工程竣工后

滨州传媒网-滨州日报讯近日,无棣县法院圆满审结一起建筑施工合同案件。因甲开发商将大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乙建筑单位,所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甲乙之间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该建筑工程竣工后已经验收合格,所以法院驳回甲开发商因合同无效而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判决甲仍应支付给乙建筑单位相应款项,给了顶着烈日工作的农民工一个满意的交待。

当前,随处可见的起重机成为社会发展的一抹剪影。当我们赞叹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时,别忘了应用完备的法律知识给建筑工程系上“安全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施工方依法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禁止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如果未取得相应的资质,那么依法应当确认该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不过,应当清楚的是,“相应的价款”并不等于“约定的价款”,这就需要相关的专业鉴定机构来确定工程的价值。

而且,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并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就应按照有效合同处理。总之,对于从事建筑施工行业的企业经营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用经得住考验的建筑来筑牢飞速发展的根基。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刘欣]

标签:工程 法律 法院

人参与 评论

精彩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