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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住建局:“14条”扶持建筑企业发展


来源:滨州传媒网

原标题:滨州市住建局:“14条”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滨州传媒网-滨州日报讯 近日,记者在滨州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获悉,为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市住建局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

原标题:滨州市住建局:“14条”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滨州传媒网-滨州日报讯 近日,记者在滨州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获悉,为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市住建局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出台了《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作为基础性产业,建筑业已经成为滨州市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和富民强市、稳定就业的重要产业。此次市住建局制定的《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涉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实行差异化竞争、规范工程发承包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优质优先政策、鼓励实行优质优价、实施“走出去”战略、规范入滨外埠企业管理共14条内容。该《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扶持滨州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对促进滨州市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加快城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记者 任斐 通讯员 柴德让 张海玉报道)

附: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组建企业集团,支持低资质企业联合组建高资质企业,保留原有资质,共享业绩和人员。支持总承包企业申报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资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支持施工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发挥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作用。支持大型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具备条件的,给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等市场准入资格。鼓励发展集咨询、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运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优势企业名录,对全市年完成产值5亿元以上的前30户建筑业施工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强指导和服务,在办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相关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各县(区)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重点扶持企业名单,在企业发展上给予重点扶持。列入名录企业参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类似业绩不作否定条件,同等条件优先中标。

三、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将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施工企业投标、资质管理及评优评奖的前提条件。对获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足额计取,在招投标中加2分,有效期为二年;对获评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足额计取,在招投标中加1分,有效期为一年。对一年内同一工地两次考核不合格或两个及以上整改后仍不合格工地的施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责任单位和人员参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资格3—6个月,禁止参加年度评优评奖。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鼓励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履约和支付保证金等采用保函担保方式,对资信等级不同的企业,担保费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发包人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支付担保。

五、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对于建筑业发展较好的县(区),下放部分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权;对建筑业发展较快的县(区),具备相应条件的,下放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

六、实行差异化竞争。禁止发包方人为抬高招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参与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且单项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投标,给中小企业留出发展空间。

七、规范工程发承包管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鼓励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禁止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分包工程。已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总包单位资质范围内工程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需要进行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分包,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或工程所需材料供应厂商。有条件的项目鼓励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承包方式。社会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上述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八、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建立以市场竞争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测算和发布建筑工程造价指标作为发承包双方确定工程造价的参考;及时发布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指导价格和机械设备市场租赁指导价格,进一步完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制度。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企业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九、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该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将发承包双方确认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结论不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十、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优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及出市等手续进入绿色通道,优先入选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预选名录。对良好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及出市等手续,只重点作程序性的查验。对合格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对不合格企业,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一年内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及工程投标不予受理。

十一、实行优质优先政策。在滨州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获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在招投标中予以加分。同时获多个奖项的,加分时,只针对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获“鲁班奖”或“国优工程”的加5分,有效期3年;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2分,有效期2年;获山东省“泰山杯”的加2分,有效期2年;获滨州市“建滨杯”的加1分,有效期1年。获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2分,有效期2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1分,有效期1年。

十二、鼓励实行优质优价。对获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的,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给予承包方一定比例的奖励。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发包方应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3%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得“泰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的,发包方应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2%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得“建滨杯”等市级优质工程的,发包方应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2%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的,发包方应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0.7%给予承包方奖励。“优质优价”奖励应计入合同价中。

十三、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滨州市建筑业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支持其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中非发展基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货物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专业施工、监理、咨询、劳务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市外、境外市场。对市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2亿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较大项目,在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上优先支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十四、规范入滨外埠企业管理。开放建筑市场,优化服务。对在滨州市设立子公司本地化经营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扶持子公司做大做强。强化对外埠入滨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于管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人员等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要严格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情节恶劣者清出滨州市建筑市场,从源头上杜绝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滨州市施工能力发展滞后的行业,鼓励外埠企业与本市企业联合投标,带动本市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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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标签:建筑业企业 滨州市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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