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个市级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滨州实施
2013年09月02日 15:28
来源:滨州传媒网
原标题:《滨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正式实施 滨州传媒网-滨州日报讯8月30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滨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控制交通
原标题:《滨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正式实施
滨州传媒网-滨州日报讯8月30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滨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
《规定》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涉及面变广,工作量加重,单靠某一个部门已经无法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针对这一情况,《滨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适时出台。
据悉,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规定》的出台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遵循的原则;各级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公安等部门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工作中应承担的监管责任;车辆所属单位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中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工作运行机制及具体工作规范和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规定》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划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
其中,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城建、交通运输、卫生、农机管理、旅游、工商、质监、气象、保险、红十字会等部门应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隐患排查整改等。
《规定》提出将对违规情形处以责任追究
依照《规定》,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规定》中还提出了一系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形:如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发放许可证照或者作出其他审批决定的;对存在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失职、渎职情形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所属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法处罚;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接送学生或者使用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此外,《规定》中还明确了要加强对经常发生事故的重点车辆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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