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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汽车尾气超标或要求企业召回


来源:京华时报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昨天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二审稿还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排放仍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在一审期间,有观点认为,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油污染是雾霾的主要成因,建议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对此,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企业获知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监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审稿还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排放仍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除此之外,还规定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而对于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燃油的,将最高责处10万元罚款。

扬尘污染

治理工地扬尘写入承包合同

建筑施工的扬尘污染近年来也愈加引起重视。一审稿对建筑施工扬尘作了规定,但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规定得不够清晰,应当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加强社会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修订草案作出了修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

在重污染天应急章节中,草案也要求各地政府必须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发出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

对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最高将被处10万元罚款。

燃煤污染

限期建煤炭洗选设施

针对燃煤污染,在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造成当前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民用散烧煤造成的污染很严重。当前,应当重点做好煤炭的减量化和清洁化利用,加强全过程控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提高洗选比例,规定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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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冬丽]

标签:污染控制装置 洁净型煤 江海直达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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