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相关协会修订车险自律公约 避免垄断
2014年09月05日 09:1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孙晋
市场竞争以及理赔成本高企,使得2013年的车险市场又一次陷入几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在此情况下,车险“自律公约”这种一度名存实亡的形式又被再度拿上台面。 日前从保险行业了解到,今年6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
市场竞争以及理赔成本高企,使得2013年的车险市场又一次陷入几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在此情况下,车险“自律公约”这种一度名存实亡的形式又被再度拿上台面。
日前从保险行业了解到,今年6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分别修订了2006年7月签署的《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自律公约》(下称《自律公约》)及《〈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试图用之前效果并不明显的方式,来规范和约束市场经营主体的部分行为。
《自律公约》回炉更新
在获得的上述书面材料中,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称,此次修订的法律背景是《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关于保险业进一步贯彻实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从内容上来看,新修订的《自律公约》强调,各公司应确保各项经营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确保数据真实性。对于业内常有“猫腻”发生的手续费问题,新版《自律公约》则规定,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杜绝虚列手续费,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支付手续费。同时提出,手续费实际支付金额,必须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不得坐支,不得以净保费入账。
在市场最为关心的车险费率方面,本报记者看到,新版《自律公约》要求险企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车险产品精算附加费率规定,实行报行一致,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突破条款费率中的相关要求。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以车险以外的险种承保三责险,不得随意更改车辆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套用打折因子。
与此同时,本报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对相关违约行为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例如,《实施细则》就提到,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牵头组建“车险自律检查小组”,代表同业履行“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职责。自律小组成员由各签约公司派遣熟悉车险业务、财务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而负责对自律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各签约公司的违约行为审核认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则是同业公会设立的“行业自律违约处分委员会”。
为更进一步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实施细则》还要求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来说,各财产保险公司于每年1月15日前将15万元履约保证金存入行业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未发生违约行为的,年末结算时本息一起归还各家公司,次年1月15日前再将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如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违约行为的,将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满足扣除要求的,公司应自接到履约保证金补足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足。
而对于违约方式的具体罚金,《实施细则》也规定,违约行为若一经查实,按每张违约保单扣除违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每次处罚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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