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看守所民警收钱为犯罪嫌疑人传信 被判七年
2015年06月24日 15:39
来源:齐鲁网 作者:张帅
原标题:济南一看守所民警收钱为犯罪嫌疑人传信 被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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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看守所民警,却收取他人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看守所内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递口信、递纸条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记者日前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济南市看守所管教民警孔亮因受贿罪被法院终审判处7年有期徒刑。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月,被告人孔亮利用担任济南市看守所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收受艾某某12万元,为艾某某与被羁押人崔某某之间传递口信、纸条,将崔某某从一般监区调至病房监区,按艾某某的授意催促崔某某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为崔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等事宜。期间,孔亮将其中的5万元交给康某,让其在为崔某某办取保候审一事中打点关系,康某用该款请客吃饭等花掉2万元,余款3万元,孔亮让康某直接还给了艾某某。
艾某某称,2002年,其因贩卖假币被关押在济南市看守所,孔亮当时是看管民警,其刑满释放后经常与孔亮联系。崔某某是山东润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黄某某、杨某某等人想把崔某某从股东中挤出去,便让其找崔某某签股权转让协议并许诺了好处费。2008年初,崔某某因挪用资金被关押于济南市看守所,为了把崔某某放出来处理股权和债务,找孔亮帮忙给崔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孔亮提出需要12万元费用,其便凑了12万元现金送到孔亮家中。后孔亮帮忙给崔某某传口信、纸条,帮其催促崔某某签委托合同以办理股权转让,为了办事方便给崔某某调了监区,孔亮还答应帮崔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没有办成。2008年11月左右,康某到其店中退给其3万元,并让其代卖几十箱白酒,并称用卖酒的钱顶2万元。
证人崔某某称,自己2008年1月5日因挪用资金被刑事拘留后关押在济南市看守所,后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刚进看守所时,三楼病区民警孔亮主动问其是否认识艾某某,并说以后有事可以找他。关押期间,孔亮帮其传递信息与外面联系,还主动将其从一般监区调到病房监区,多次崔其出具委托艾某某参与经营管理润丰公司及开发的地产项目的委托书,因其不了解艾某某,故有意拖延。2008年3月13日中午,孔亮拿出一份写好的授权委托书让其签字时被值班的支队长发现,孔亮来不及收回委托书便离开了,当天下午孔亮又来到监市索要委托书未果,便让其给艾某某写回复,为了应付孔亮,其写了一封回信,当晚孔亮将信取走。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孔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对被告人孔亮受贿所得赃款七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争取不足,其只收受了8万元,而非12万元”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上述相同理由为其辩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孔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只收受了8万元,而非12万元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孔亮收受艾某某12万元的事实,不仅有证人艾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且有证人康某、许某等人的证言予以印证。因此,上诉人孔亮及其辩护人的此条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济南中院认为,上诉人孔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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