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响消保金号角 金融知识齐鲁行”第5期:保险欺诈的危害,你了解吗?

“吹响消保金号角 金融知识齐鲁行”第5期:保险欺诈的危害,你了解吗?

《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金号角”志愿者团队、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邢露向大家介绍保险欺诈的形式及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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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想通过“吃保险”获利,自认为是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博弈”,但其实属于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保险诈骗行为不仅让个人面临刑事责任,同时导致整体赔付增多,保费升高,也会损害其他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阻碍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刑法》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编造没有发生过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都属于保险诈骗活动。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莫有“投保后不出险就是吃亏”“薅羊毛”的侥幸心理,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