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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号落户!济南户籍新政细则来啦 将于8月1日实施


来源:齐鲁晚报

原标题:对号落户!济南户籍新政细则来啦,将于8月1日实施近期济南市出台了深化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25日济南公安发布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

第六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四十七条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核验申报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章。

第四十八条对申报的户口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申报事项明显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报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四十九条下列户口迁移事项,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一)市区以外夫妻投靠落户;

(二)市区以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三)已迁入鼓励区域和放开区域,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市区内户口迁移。

第五十条下列户口迁移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结。

(一)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迁入鼓励和放开区域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二)义务兵、士官及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回原籍或在

配偶处落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人员);

(三) 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派遣或回原籍落户,及学生录取、退学、转学户口迁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人员)。

第五十一条下列户口迁移事项,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后,报公安分局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其中无户口人员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

(一)市区以外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

(二)市区以外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三)市区以外因父母双亡需迁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落户;

(四)市区以外迁入鼓励落户区域;

(五)市区以外迁入放开落户区域;

(六)公民收养子女落户;

(七)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国办发〔2015〕96号、鲁政办发〔2015〕10号、济公通〔2017〕25号规定人员)。

第五十二条下列户口迁移事项,由落户地公安分局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落户地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一)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人员落户;

(二)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地方离退休干部(士官),及符合随迁安置条件的配偶、子女落户;

(三)转业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落户(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人员); 

(四)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易地安置落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人员);

(五)公民回国(境)定居;

(六)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恢复中国国籍的人落户。

第五十三条军人家属随军落户,由市局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五十四条引进项目落户,由市局负责组织对接协调,相关公安分局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审批落户。

第五十五条除当场办理的户口迁移事项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受理户口迁移事项申请材料后,应当将所需时限告知申请人。对于已批准的,公安派出所自批准之日或接到上级公安机关通知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在办理各类户口迁移手续时,均应在人口信息、常表、户口簿“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迁来本址、迁往何地”栏目登记。同时,按规定在户口簿、常表中履行申报人、承办人签章手续。

第五十八条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均应建立和使用《受理户口材料登记簿》,对上报和审批领回的户口材料要逐户逐份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上报户口情况和审批情况,并由收取人签字,以示负责。

第七章 相关工作要求

第五十九条深化警务公开,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和新媒体工具向社会依法公开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布办公时间和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六十条落实首接负责制度,对待群众咨询要耐心细致,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准确答复;完善《受理材料定制单》、《便民服务页》等个性化、全方位服务措施,对受理的相关户口迁移事项,手续齐全的要当场受理,手续不全的要现场一次性解释清楚,坚决杜绝推诿、扯皮、让群众多跑腿现象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拓展服务渠道,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电子支付等,积极推广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反馈;全面推行户口“网上迁移”,按照相关户口准入条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六十二条健全备案监督制度,内勤民警要使用本人数字证书进行系统操作,做到一人一账户、一事一备案。各公安派出所受理户口迁移事项要“日清、月结”,采取“迁移证件、微机数据、常表、相关户口材料”四对照方法,做好每天变动登记整理、月报统计、立卷归档工作;各公安分局及市局要每月进行受理户口专项检查,以加强工作监督指导。

第六十三条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户口办理终身责任制。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户口办理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有虚报(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或者通过其他欺骗手段办理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领的户口证件,依法收缴,并撤销相应户口登记。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户政(治安)等部门对群众有关户口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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