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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号落户!济南户籍新政细则来啦 将于8月1日实施


来源:齐鲁晚报

原标题:对号落户!济南户籍新政细则来啦,将于8月1日实施近期济南市出台了深化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25日济南公安发布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

第三章 迁入鼓励落户区域条件及手续

市内五区行政区域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迁入鼓励落户区域。鼓励落户区域实施范围为:天桥区的大桥、桑梓店街道及历城区王舍人、鲍山、郭店、唐冶、港沟、彩石、孙村、临港、遥墙、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镇。其中,长清区、章丘区迁入鼓励落户区域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第三十四条迁入该区域享有第二章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同等落户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在该区域内同时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该区域落户。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且该出租房屋上无户口);

(四)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第三十六条在该区域租赁房屋落户人员,迁往市内五区需取得合法产权住房;迁往长清区、章丘区需取得合法产权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或符合第四章放开区域落户条件。对承租期满不再承租且未取得合法产权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及时将户口迁往该区域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新承租房。

第四章 迁入放开落户区域条件及手续

本市以外及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常住户口居民,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迁入放开落户区域。放开落户区域实施范围为:长清区、章丘区。其他五区常住户口居民迁往该区域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第三十七条迁入该区域享有第二章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同等落户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八条在长清区、章丘区街道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区镇区范围内,同时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条件随迁未婚子女且其达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交子女未婚声明,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且该出租房屋上无户口); 

(四)人社部门开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符合该条规定由农村迁往城镇可按该条规定办理户口迁移。

第三十九条市外及三县迁入长清区、章丘区落户满2年的居民及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市区范围内相关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在居住地落户。

第四十条莱芜市久居或取得莱芜市户籍满2年的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长清区、章丘区后,与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的迁入市区落户政策,不受新迁入年限限制。莱芜市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三县城镇享有与三县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落户条件。

第五章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及手续

实施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常住户口居民,在该区域范围内(即市区范围内)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

其中,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按本章政策办理户口迁移。

第四十一条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公爹(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相互迁移。其中,由长清区、章丘区迁往其他五区,以及市区范围内迁往农村地区限“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等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在工作地居住的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或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往现单位集体户(仅限本人迁入)。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录用或聘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用人单位聘用、招收合法有效劳动合同;

(四)亲属关系证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随迁人员,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再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第四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社区集体户,上述人员符合落社区集体户的,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及时将户口迁出。原住户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

第四十六条迁往区域属农村地区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双方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房管或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书);

5、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居住情况及落户意见证明;

6、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二)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三)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以持居民户口簿、有效离婚证明材料、合法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申请迁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迁至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责任编辑:李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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