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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报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网

原标题:山东通报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化工企业制毒物流销售近50吨齐鲁网济南6月26日讯(记者 李俊峰)今天是第三十个国际禁毒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举行依法惩处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

案例五:被告人刘某、卢某某贩卖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关键词:快递邮寄毒品 毒品再犯、累犯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80年3月出生,无业。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9年7月24日被泰安市郊区(现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2月17日被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 1983年4月出生,个体经营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被假释,2008年8月19日假释期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被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7月,被告人刘某以贩卖为目的从四川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95.35克,为运送毒品,刘某将上述毒品藏匿于购买的皮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分两次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至山东省泰安市。经鉴定,快递内查获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快递单上字迹均系被告人刘某所写。同年7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前往泰安市某快递分公司收取快递包裹,因包裹单独存放而警觉逃跑。同年11月21日,卢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谎称快递内的冰毒系其通过网络购买用于自己吸食,妄图掩盖被告人刘某的罪行。2014年3月11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2日,卢某某在法庭宣判期间再次逃跑,后于2015年6月24日被抓获归案,供述了全部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寄递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系在因其他毒品犯罪而被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这是一起通过快递由省外购买毒品用以贩卖的典型案件。该案由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裁判现已生效。

近年来,随着机场、铁路等场所的安检措施不断加强,一些犯罪分子开始利用电子商务及快递行业给社会带来的便捷,大肆进行毒品运输和贩卖活动,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也给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带来许多困难。一方面,犯罪分子在邮寄毒品时,使用虚假的名字和信息,案发后,公安机关难以迅速锁定嫌疑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采取将毒品隐藏在其他货物中,难以发现,这种人货分离的方式,为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抓捕提供可乘之机。对此,省高院建议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综治办等部门“三个100%制度”及国家邮政局《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寄递物品实名制规定,切实做到毒品检测无死角,不遗漏;建议快递公司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快递公司切实落实有关责任,让毒品无处藏身,同心同力,争取全民禁毒斗争的最终胜利。

[责任编辑:李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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