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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创业当老板 被骗背上百万债务


来源:齐鲁壹点

26岁的田丽欣是山东交通学院即将毕业的学生,同时,他还是济南帝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于是2014年3月,段浩明以公司的名义与济南槐荫鲁港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了脚手架租赁合同,用来建工厂。

以公司名义租脚手架,“老大哥”转手卖掉

去北京见到专家之后,段浩明告诉田丽欣,北京的专家组要来考察,连专家组的名单都列得清清楚楚。不过,段同时提到,现在公司只有一些科研成果,连个样机和厂房都没有,专家考察很可能不能通过。于是,段浩明怂恿田丽欣先建个简易的厂房而建厂房和样机的费用,都不用田丽欣管,交给他就行了。

当时的田丽欣并没有多想,“反正也不用我自己花钱,并且建厂房也是迟早的事情。”出于这样的心态,田丽欣同意了段浩明的意见。

于是2014年3月,段浩明以公司的名义与济南槐荫鲁港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了脚手架租赁合同,用来建工厂。事后还让田丽欣补办了一份由他本人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这份合同里写着,租赁费3.5万元,合同价为25万元。第一车脚手架发货的时候,田丽欣还和段浩明一起卸了货。而接下来的工作,田丽欣再也没有插手过,他不知道的是,脚手架到货的当天,段浩明就把这些脚手架倒卖了。

在接下来的4月份,段浩明又偷偷使用公章,与济南瑞鲁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价89.7万,租金3.5万。5月份,又与金宝租赁站又签订了一份合同价值100万的租赁合同。这些租赁来的脚手架也都被段浩明卖掉。

签订共同还款书,背上巨额债务

2014年8月初,金宝公司到田丽欣大学附近的工地上查看,并没有找到自家公司的脚手架。金宝公司询问田丽欣脚手架的去向。而当时的田丽欣对脚手架去向一无所知。随后的一段时间里,田丽欣就发现,大部分的时间都联系不到段浩明。

等到8月26日学校开学,田丽欣通知了鲁港租赁站的人,说联系不上段浩明。第二天,鲁港和瑞鲁公司的人就找到了段浩明,并要求段浩明和田丽欣一起签订一份共同承担债务的协议。

“当时租赁公司的人言语间透露出我要是不签,就找我父母要债。”田丽欣说。考虑到自己的父亲还有心脏病,田丽欣就签订了这份共同承担债务的协议。协议上说,之前欠两家公司的180多万元,由段浩明、田丽欣和帝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然而就是这份共同承担债务的协议书,给田丽欣带来了后面的麻烦。

田丽欣报警之后,段浩明迅速被警方控制,后经过法院的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处段浩明13年半的有期徒刑。而鲁港和瑞鲁两家租赁公司同时提起了民事诉讼,状告段浩明、田丽欣以及帝伯科技。

2015年8月,槐荫区人民法院下判决书,认为田丽欣后来签订的共同还款书,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对拖欠租金以及不能返还租赁物进行了确认,判定田丽欣有偿还责任。

“这仅仅是鲁港和瑞鲁,还有一家公司债务还没处理。”田丽欣说,如果不能按时偿还,他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不能按时偿还可能还会被拘留15天。虽然田丽欣已经向槐荫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材料,但是直到现在还没有接到法院的回复。

律师:

缺少法律意识风险意识

创业者可能会吃大亏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王红瑞律师介绍,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田丽欣在签订共同承担债务协议书时是否受胁迫,如果田丽欣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是在人身自由受到极大限制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田丽欣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不过从目前法院的判决情况来看,田丽欣递交的证据并不能达到法院裁定撤销该协议的标准,所以,田丽欣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这是该案能否扭转的关键。

对此,智库创吧总经理李铭分析到,这起案子反映出这名刚刚起步的创业者,实际上是没有风险意识,没有充分考虑到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体现了他法律意识的淡薄。

成立公司,就需要对外承担责任,在成立之初就应当有比较健全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的约束是十分有必要的。“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是说应付工商或税务的纸上谈兵,而是真正起到规避经营风险的作用。”李铭说。

[责任编辑:藏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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