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公告,就《山东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采挖移植全流程管理,兼顾森林资源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征求意见期限自2026年10月30日起至11月15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林地上胸径5厘米及以上林木采伐原则上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灌木、苗圃苗木采伐移植、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林木采伐等情形可不纳入限额。采伐限额实行五年总额控制,年度限额可结转、预支使用,同时设置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专项用于灾害木清理、保障公共安全等紧急采伐需求。
办法突出分类管控思路,依法放活人工商品林,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同时按照坡度分级严格管控皆伐面积,坡度25°及以上林地禁止皆伐;公益林采伐仅限抚育、更新、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情形;天然林禁止商业性采伐,不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改造为人工林。采伐后责任单位和个人须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优先选用乡土树种,不得借更新把公益林转为商品林。
审批环节推出便民举措,对林农个人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免予伐前查验。文件同时清晰划定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形,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零星林木采伐等不用办证;对权属有争议、封山育林区、上年度未完成更新造林等情形,明确不予核发采伐许可证。
针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湿地等特殊区域林木采伐,设置专项审核程序,需要相关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遇到火灾、抢险救灾、重大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可先行采伐,险情结束30日内报备核销限额,不用事前办理采伐许可。
办法进一步理顺审批权限,区分国有林、集体林、飞地插花地明确发证主体,落实采伐公示、台账管理、失信台账等制度,构建伐前、伐中、伐后全链条监管机制,压实安全生产和伐后更新监管责任。
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反馈意见需写明修改建议、理由以及反馈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1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林草湿地处;邮箱:zrzytlcsdc@shandong.cn。
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