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正让买家“房买了却用不上”的,往往是合同里一句看似专业的表述:Subject to Lease(附带现有租约出售)。
带租约出售本身不违规,被省略的前提才违规
在英格兰法下,房产带租客出售是常态。买受人完成交割后“走进原房东的鞋”,继承现有租约:收租、维修、押金保护、通知义务全部接过来。
合法操作有三个前提:
一是买家签合同前看到过租约原文——租期、租金、押金在哪家公司、通知条款;
二是合同写清是 vacant possession(交吉)还是 subject to lease(带租约);
三是租金流水、押金转移、管理权交接在 completion 那天有书面交代。
三件事齐全,“带租买”是完全正常的投资动作,甚至对 to-let 买家是常态。
问题出在另一种玩法:合同里不写租约细节,只写“开发商统筹安排”;产权还没在 Land Registry 落到买家名下;开发商已经把租客“安排”进去了;租客真交了钱,钱进的是中间方账户;业主没签过授权书,也没见过押金保护编号。
等业主问“我房子呢”,对方回一句:这单位 subject to lease,你等租约到期。
于是出现一种很怪的状态——名字在合同抬头里,钥匙在别人手里,租金在别人口袋里,租客还以为你就是房东。
“有名无份”是怎么形成的
拆成三层看就清楚:
第一层,产权没落名。 英国房产买卖以 Land Registry 登记为准。钱付了≠名字上 title。名字没上去,占有、处分、收租都会卡住。
第二层,租赁没授权。 Subject to lease 的法理前提是“原房东签了租约”。如果租客是开发商自己塞的、业主从头到尾没签过授权,这笔租赁关系的“房东端”本身是悬空的。业主不能随意收租(收了可能被读成确认关系),也不能随意赶人(租客是善意占有人),中间商夹在中间收流水。
第三层,收益被截留。 租客问“租金付给谁”,业主答不上来;业主问开发商“我房租呢”,对方说“托管团队的事”;境外出卖人又说“境内推广不是我”。三段一切,房子有人住,但钥匙、租金、话语权三样都不在买家手上。
这不是“买卖不破租赁”的本意。买卖不破租赁保护的是租客;可如果租赁授权链本身没建立,买家连“我是房东”都说不圆,更别说行使房东权利。
押金保护是最容易核验的红旗
按英格兰和威尔士规则,房东或中介收了押金,30天内必须进政府认可的 TDP 计划(Deposit Protection Service / MyDeposits / Tenancy Deposit Scheme),并给租客书面告知:scheme 名称、参考号、争议处理路径。
没进?租客可以去郡法院申请,法院可判令14天内补登或退还,并额外判最高3倍押金赔偿。
所以租客那句“押金转没转”不是客套。对方若给不出 TDP 参考号、说不清 scheme 名称,基本可以判断:这笔租赁的合规链条是断的。
现实里很多跨境买家远在国内,既没签授权、也没见过押金流水,等租客找上门才发现——房有人住,自己是个局外人。
这类模式常出现一种切割:境内主体用自有官网发“一站式”“高入住率”“无后顾之忧”,公示上海地址、400热线、留资表单,还组织线下品鉴;合同却由境外主体签。出事时一边说“我只是经纪”,一边说“你找英国律师”。这个是曼城所谓五星级开发商的常用套路。
但广告内容真实性不是靠合同落款转移出境就自动免责的。上海市监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明确:房地产广告不得含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不得含售后包租内容,房源信息应真实准确; 中介对房源真实性与合法性负有主动审查责任。
境内发布主体对“高入住率”的测算口径、“无后顾之忧”的履约方、“可出租可自住”的交付节点,至少应当拿得出依据。拿不出,就是监管该问的一句话。
新盘开盘前,先问销售三句
不用吵,三句话就够了:
“这单位交付是交吉还是带租约?写进合同哪一条?”
“如果带租约,租约原件、押金 TDP 编号、租金收款账户现在给我看。”
“我没签授权书之前,你们安排的租客,租金算谁的?”
对方若开始绕——“具体以合同为准”“托管团队对接”“境外主体签的我们不干涉”——基本就能判断:subject to lease 不是用来给你披露风险的,是拿来挡追问的。
跨境买房最难受的状态,不是跌价,也不是租不出去。是房还在、租客还在、合同签了、钱付了,但占有、使用、收益三样权能都不在你手上。
Subject to lease 本来是句老实话:这房有租约,你接盘。被包装成“不用管、稳收租、开发商兜底”之后,它就变成了另一种东西——
买家拿到的是 title 上的名字,失去的是房子本身。
同项目新盘若继续沿用相似话术,老盘争议未了、新盘已在品鉴会收客,监管和买家谁先按下暂停键,是接下来值得观察的一件事,而具体这个曼城开发商是怎么一步步套用这个,我们下期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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